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琼人发〔2021〕146号)
二、就业困难人员定义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3.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5.完全失地农民;
6.随军家属;
7.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认定规程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申请各项补贴补助资金,不需要提供《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在海南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系统直接认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个人为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
上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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