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城一所技校的在校生小王到一家企业实习期间,因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失去左腿,构成四级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然而,由于小王实习生的身份,他虽系因工受伤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学校与接收实习生的单位相互扯皮,使小王迟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实习遭遇事故
现年21岁的小王原是省城一所技工学校的学生。2008年3月6日,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当时上二年级的小王进入一家机械厂实习。2008年9月1日下午,小王在操作机器时,左小腿被钢丝绞伤,医院诊断为:左小腿上段撕脱性完全离断;左胫、腓骨多发性骨折;行左股骨干下段截肢术。住院治疗期间,机械厂支付了5万余元的医疗费等,并于2009年2月为小王安装了假肢。事后,小王左腿截肢,成了残疾人,而机械厂拒绝支付补偿费用。
校方厂方扯皮
小王认为,自己在机械厂实习已经近半年,与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遂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 2009年4月29日,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小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四级伤残。同年7月9日和14日,万柏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小王与机械厂不属于劳动关系,先后做出不能认定工伤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决定。无奈之下,小王只好将学校和机械厂告到万柏林区法院。
庭审期间,校方辩称,学校当初与机械厂口头约定,学生3个月实习期满后,如厂方留用则视为该厂正式工,与同厂职工同工同酬,如发生工伤事故也由厂方负责。另外,小王实习结束后已经选择在机械厂就业,他与厂方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相关责任应该由厂方承担。
然而,机械厂却否认了这一说法。
不能算作工伤
法院认为,学校安排小王到机械厂实习,这是教学内容的延伸,虽然小王实习期间领取了报酬,但并不能改变他的学生身份,也不能以此确认他与机械厂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小王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小王毕竟是因工受伤,鉴于校方与厂方未签订实习协议,也未明确实习期间的管理职责及伤亡事故处理办法,根据《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平均分担,法院一审判决由学校和机械厂共同给予小王一次性补偿。
其中,机械厂赔偿小王医疗费等费用71.9万余元的一半即35.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应再付26.8万余元;技校赔偿小王另一半即35.9万余元。近日,3方提起上诉后,经市中级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机械厂赔偿22万元,技校赔偿25万元。
权益难以保障
办案法官介绍,此案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的,但如果能认定工伤,维权程序简单,成本要低得多。比如,如认定工伤小王只需交10元劳动争议仲裁费,即使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只需交10元的劳动争议诉讼费;而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他则需要交7000多元的诉讼费。再比如在举证责任方面二者也有区别,劳动争议是单位举证,人身损害赔偿则需本人举证。更重要的是,工伤赔偿中,无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要全额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最终只能获得部分赔偿。而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得到的赔付仅仅是基本的人身赔偿,小王以后的生活保障无法涉及。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介绍,2008年8月实施的《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然而现实中,仍有许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一些学校和单位即使给实习生上了保险,这种商业险的限额最高也只有10万元,而校方厂方选择的一般都是两万元限额的,实习生的权益难以保障。 而且,《办法》只针对技校学生,高等院校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尚属空白。
实习“进退”两难
针对大多数学校和实习单位未签订实习合同、未给实习生办理意外保险的情况,随机走访了一些实习生。
“学校给安排的实习岗位很少,大多数学生只能靠关系找实习单位,能找到地方实习就不错了,哪还顾得上什么合同、保险!”太原理工大学大三学生小方坦言。今年暑假期间,小方托关系找到我省一家钢铁企业实习,虽然知道有实习合同、意外保险一说,但企业没提,他也不敢多问。
“现在实习单位不好找,学校托关系才找到这家医院,而且成绩较好的学生才能来实习。”长治医学院大四学生小许说,自己从未听说过签实习合同、上保险的事。
一方面是学生实习无门,另一方面实习单位也有苦衷。一家企业人事部经理坦言,每年都有好几所学校来推荐学生实习,虽然一些学生很勤奋,单位也愿意给他们提供机会,但实习生的安全问题就像一颗“定时炸弹”。因为他们都是短期实习,单位没有义务也不可能为他们购买相关保险,如果发生类似事故,企业承担经济损失不说,还会影响安全生产技术指标。基于以上原因,不少单位对接收实习生都非常谨慎,往往是“婉言谢绝”。
亟待健全法规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钱霁律师分析,小王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对实习生特别是技工类学校“顶岗实习”群体的权益保护,应该尽快纳入法律轨道。实习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不应局限于实习生的特殊身份,而应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来判断。如果实习生提供的劳动与其他职工没有本质区别,就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介绍,我国早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曾明确赋予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相关规定。现实中,由于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存在法律空白,导致很多实习单位和学校扯皮,也导致一些学生顾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压力,或诉讼成本过高等因素而放弃维权,致使实习生群体的权益难以保障。
业内人士呼吁,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或是修订安全生产或教育等法规,强制要求学校或实习单位为实习生办理一定额度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从而解除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担忧,有效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18日,省教育厅向全省职业学校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要求相关学校为实习生办理额度为50万元的职业院校学生责任险,但高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伤保险机制仍未建立。
参考链接:
近期,广东省制订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职高、技校学生参照执行)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3方都应签订实习协议,约定意外伤害险、损害赔偿等内容,并且规定要支付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而且必须支付生活补贴;若不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将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