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人事档案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二、提供材料
1、查阅档案人员单位介绍信;
2、查阅档案人员的有效证件(工作证或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1、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一份,申明查阅理由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查阅档案,必须在阅档室进行,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划、污损。
3、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摘录档案内容。需要复印、摘录的,需经托管部门同意,复印和摘录的材料由托管部门盖章。
注: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须借阅档案的,须由借阅单位填写《借阅档案审批表》加盖借阅单位公章,借阅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借阅单位要严格保密、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不准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用毕后及时归还。
四、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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