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托管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2]199号)。
二、提供材料
1、属于单位委托代理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用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
2、属个人代理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或毕业生报到证等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审核材料无误后,向代理人员档案原管理单位发函调档;
2、收到档案后,审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拒收虚假档案或文凭),认真做好记录;
3、通知单位或本人来签订托管合同,交纳托管费。
四、办结期限
手续齐全,随到随办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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