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操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明确处罚依据,无需进一步查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规定的以下违法行为,可适用本规定,当场处罚:
(一)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取劳动者财物的;
(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扣押劳动者物品、档案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四)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招用未持证人员的;
(五)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六)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的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八)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九)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十)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当场处罚的。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受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有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当场处罚。
第五条 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必须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场。
第六条 适用本规定实施当场处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表明身份,出示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证件;
(二)现场检查,收集证据并制作调查笔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指出违法事实,责令用人单位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告知拟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的金额、理由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用人单位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
(五)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六) 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第七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由用人单位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报其所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跟踪落实。
第九条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的监察人员,不得因用人单位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陈述或申辩中对违法事实有较大争议,执法人员认为需要作进一步查证的,行政处罚应改为按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的,由现场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自由裁量权现场处罚。
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由现场劳动保障监察员根据案情向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口头报告同意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用人单位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用人单位提出的。
第十三条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文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法人或组织的,应按法人执照或组织证照上登记的事项填写。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留有存根。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拒绝签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中写明拒签情况,并请见证人签名后留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室。见证人一般包括除执法人员和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有作证能力的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没有见证人的,由执法人员另用《送达回执》记明拒签情况后带回采取邮寄等其他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
第十五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上缴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交指定银行。
第十七条 案件有关资料必须在收缴到罚款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归档备案。
第十八条 被处罚的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严肃劳动保障监察纪律,不得滥用当场处罚权。凡发现错案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追究有关人员及其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行政处罚(处理)流程图(简易程序)
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 |
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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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举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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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投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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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送
案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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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指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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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日常 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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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要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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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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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劳动保障监察员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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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场限期整改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联交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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