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6年6月10日,小王在报上看到上海某机械公司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的招聘广告,小王遂报名应聘。经笔试面试后,机械公司对小王的情况比较满意,人事经理让小王在一张《员工登记表》上填写个人信息。小王于是按要求填写完毕。第二天,人事经理与小王签订了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小王开始在机械公司正式上班。
小王打算在2007年10月1日举办婚礼,于是9月20日提前告诉机械公司办公室主任和人事经理其结婚及请婚假事宜。然而,让小王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第二天下午,人事经理告诉小王,她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在“婚否”一栏中的“已婚”选项前打了勾,属于欺骗公司行为,因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等解除小王的劳动合同。小王不信,人事经理于是拿出《员工登记表》给小王看,果然小王当初在填写时在“婚否”一栏中的“已婚”选项前打了勾。小王向人事经理解释,表格上“未婚”选项和“已婚”选项上下排列很紧密,自己当初在填写时大概粗心大意,不小心勾错了,希望公司不要误解。但无论小王如何求情,公司还是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原来是欢欣喜气的结婚气氛,但小王夫妇却被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搅的心烦意乱。10月下旬,小王越想越气,找了律师咨询后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双方理由:
小王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一方面小王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因表格内容排列过于紧密,小王因此不小心勾错,并未存心欺骗公司,如是真心欺骗的话,她也不会把结婚的消息告诉公司了;另一方面,是否结婚属于个人隐私,且结婚与否与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并无关联,公司无需也无权知道,因此小王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机械公司认为,公司让员工填写《员工登记表》就是为了希望员工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信息情况,小王在结婚与否这样一个重大的个人信息上来如实告知公司,属于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行用原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2006年6月10日小王尚未结婚,但其在填写《员工登记表》时却在“已婚”项前打勾,是否属于欺骗行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在录用小王是了解她的一些基本情况无可厚非,但这个了解的范围、程序即所谓的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应当有个限度,《劳动合同法》亦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了解的范围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就是说,公司不得强求员工告知与公司及所担任的工作无关的个人情况,尤其是像结婚与否这样的个人问题,员工无论是否结婚,均与工作没有冲突,用人单位显然不能以员工的婚姻状况决定是否录用。机械公司夸大使用知情权,因此认为员工违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显然难以成立。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首先查看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否合理,然后再来查看员工是否如实告知,假如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及时员工没有如实告知,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在仲裁庭主持调解下,机械公司意识到了公司的做法确有欠妥之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恢复劳动关系,小王继续在机械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