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6个月
海经讯(记者 王辉 陈敬儒)近日,海口市人劳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规定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海口市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下调为2%(原为3%),生育保险基准费率下调为0.3%(原为0.5%),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也根据行业风险作相应调整。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下调为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下调为: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第二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7%;第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下调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3%。
据介绍,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资格的认定,是由企业向海口市地税局进行申请,由地税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认定为困难企业后,该企业可按相关规定,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措施以减轻自身负担。
下一条:
不谈薪水和工作条件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