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旅游委详解旅游奖励新政
《海口市奖励旅行社开发客源市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4月1日起实施后,部分旅游企业对《办法》中的条款存在疑义。海口市旅游委负责人4月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办法》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问:《办法》第六条“旅行社组织琼北(儋州、澄迈、文昌、定安、屯昌、琼海、临高)专项游,从海口出发游览2个(含)以上市县收费景点(区),达到5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30元/人次。”琼北专项游具体如何操作?
答:“琼北专项游”是指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必须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一晚,并游览一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出节目后,再游览琼北两个以上市县收费景点返回海口的行程。
问:《办法》第七条“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本市高尔夫球会消费,达到500(含)人次以上的,奖励20元/人次。”消费如何界定?
答:“旅行社组织游客到本市高尔夫球会消费”是指旅行社组织的游客,必须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一个晚上并到高尔夫球场(每天至少一次以上)消费的行程。
问:《办法》第八条“旅行社引进会议规模达到200人以上,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的,并入住本市一、二类旅游饭店2晚,每次会议奖励2万元;入住本市三类旅游饭店,每次会议奖励1万元。”旅行社引进会议如何定义?
答:“旅行社引进会议”是指会议期间,旅行社组织的参会人员必须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一个晚上以上,并游览一个以上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出节目,才能申报奖励。对同一会议分成多家会场举办的,按同一会议统计奖励。
问:《办法》第九条“旅行社组织经营邮轮旅游业务的,以本市港口为始发港或停靠本市港口,每艘次奖励3万元”。始发港或停靠本市港口如何定义?
答:“旅行社组织经营邮轮旅游业务”是指邮轮从本市港口始发的,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一个晚上以上,并游览一个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出节目;邮轮停靠本市港口的,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本市游览一个收费景区或观看一场演艺节目,并安排在本市购物消费的,方可申报奖励。
问:《办法》第十条“旅行社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的业务档案,做到一团一档,保存期至少两年以上,以备有关部门核查”。旅行社申请奖励,需要提供哪些业务档案?
答:申请奖励,需要“业务档案,一团一档”,旅行社必须按要求制作业务档案,内容包括:旅游团队业务档案、高尔夫球会消费业务档案、会议业务档案和经营邮轮业务档案,以及相应的地接社与组团社行程确认回执单、会议相关文件、协议或与邮轮公司签订的协议、游客或乘客名单及联系电话、《海南省旅游统一行程表》、游客在本市旅游饭店住宿、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收费景区或观看演艺节目的消费结算发票的复印件和单团核算表等材料。
问:《办法》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将游客信息报旅行社奖励系统,奖励金按年结算”,旅行社如何通过奖励系统申报相关资料?
答:旅行社应将游客信息报旅行社奖励系统,是指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后10天内将游客信息报《海口市奖励旅行社系统》,超期或提前填报都属违规行为。(记者 陈耿)
责任编辑:姜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