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法院全力保护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12-15 浏览

“几乎任何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婚姻问题绝非单纯的个人私事,它还涉及到子女、家庭和社会利益,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离婚会对他们的健康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如何保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社会难题,也成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点之一。日前,市法院审结两起离婚案件,两起案件均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抚养权等问题,主办法官在详细调查案情的基础上,做出了最大程度维护两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判决。
      豆蔻年华双亲离散法官调解细致入微
      王某与何某于1995年结婚,婚初二人感情良好,并于1999年喜得千金。但由于性格不合、生活环境和习惯不同等原因,夫妻之间渐渐产生了矛盾,最近几年更是愈演愈烈,夫妻关系难以为继。2011年9月,丈夫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希望双方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及女儿的成长,尽可能不走到离婚这一步。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始终无法打消离婚念头,并把矛盾集中到女儿的抚养权上。承办法官重点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劝说他为女儿的健康成长着想,将女儿交由妻子抚养。王某最终同意了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夫妻二人也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每月向何某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女儿的医疗费、教育费根据实际支出由双方各承担50%;若女儿年满18周岁尚在接受高等教育以及出现对外侵权需给予赔偿损失的情形,其产生的实际费用仍由双方各分担50%,承办法官还对双方共有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共识。
      爱心法官因势利导垂髫女童重绽笑颜
      董某与陈某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女儿董某宁,后二人因种种原因感情破裂,遂于2008年1月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由男方董某抚养,陈某无须支付抚养费,但拥有探视女儿的权利,并可在寒暑假要求与女儿团聚。
      董某独自抚养女儿后,由于工作过于繁忙,没有给予女儿足够的关心。渐渐地,缺少关怀的女儿变得孤僻起来,董某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董某决定将孩子交由陈某抚养,但由于不便于与陈某沟通,董某转而通过法律程序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市法院在今年9月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首先通过电话联系陈某,发现其也有抚养女儿的意向,遂与双方进行数次沟通,促使二人坐在一起商讨变更女儿抚养权的问题。起初董某表态愿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但法官了解到董某在上海工作,经济条件良好,遂劝说其增加抚养费,最后董某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陈某也表示以后将减少工作时间,花费更多精力陪伴女儿。看到孩子天真烂漫的笑容,法官和当事人也不约而同地露出了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