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坊检察室通过运用“大调解”机制,与司法所、派出所、乡镇综治办等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在村级组织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有效化解了一起邻里轻伤害案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011年2月3日,白沙县七坊镇阜途一队曾某妹在其村小卖部听到同村的张某荣谈论其捡到张某荣的钱包不还一事而与张某荣争吵,被在场的村民劝开。而后,张某荣又带其堂兄弟张某宁、张某到曾某妹家理论,曾某妹的家公张某兴便持钩刀出来欲打张某荣,被张某荣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砖砸中其头部,张某兴的妻子韦某兰也在劝架中被张某、张某宁打伤。经白沙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兴的伤情属轻伤,韦某兰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查苗派出所已及时介入调查,七坊检察室也收到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的请求。鉴于该案属于邻里纠纷,双方都是同族兄弟,且案发后打人方已支付受害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符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派出所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9月9日,七坊检察室与司法所、派出所、七坊镇综治办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七坊检察室进行调解,并邀请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治保主任一起参与调解。经过几部门的释法说理,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打人方赔偿受害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7000元人民币,双方保证今后要搞好团结,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该案成功调解,有效促进邻里和谐,推动“两所一庭一室”联动,村级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白沙检察院:马业彪 符佑新 编辑:王文星) |
近日,七坊检察室通过运用“大调解”机制,与司法所、派出所、乡镇综治办等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各负其责,在村级组织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有效化解了一起邻里轻伤害案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011年2月3日,白沙县七坊镇阜途一队曾某妹在其村小卖部听到同村的张某荣谈论其捡到张某荣的钱包不还一事而与张某荣争吵,被在场的村民劝开。而后,张某荣又带其堂兄弟张某宁、张某到曾某妹家理论,曾某妹的家公张某兴便持钩刀出来欲打张某荣,被张某荣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砖砸中其头部,张某兴的妻子韦某兰也在劝架中被张某、张某宁打伤。经白沙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兴的伤情属轻伤,韦某兰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查苗派出所已及时介入调查,七坊检察室也收到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的请求。鉴于该案属于邻里纠纷,双方都是同族兄弟,且案发后打人方已支付受害方的全部医疗费用,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符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派出所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9月9日,七坊检察室与司法所、派出所、七坊镇综治办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到七坊检察室进行调解,并邀请当事人所在村委会治保主任一起参与调解。经过几部门的释法说理,最终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打人方赔偿受害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7000元人民币,双方保证今后要搞好团结,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该案成功调解,有效促进邻里和谐,推动“两所一庭一室”联动,村级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白沙检察院:马业彪 符佑新 编辑:王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