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县--白沙法院宣告首例“禁止令”
近日,白沙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李某、林某盗窃一案中,在宣告判处未成年犯林某缓刑的同时依法对其发出了“禁止令”,禁止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夜总会、迪厅等娱乐场所。这是我县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宣告的首例“禁止令”。
被告人李某、林某(1994年2月20日出生)等人游手好闲,经常出入网吧、KTV娱乐场所。为了满足消费需要,2011年3月14日—21日,李某、林某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到当地的苗圃基地盗窃橡胶苗等财物共计人民币9901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自首。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林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林某犯罪和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宣告禁止林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夜总会、迪厅娱乐场所。
“禁止令”制度是对缓刑制度适用的一种完善,禁止犯罪分子从事容易诱发其再次违法犯罪的特定活动,是适应对其改造的需要,也是预防其再犯罪的需要,更有利于维护居住社区安定。本案中的被告人林某沉溺于网吧、KTV娱乐场所,最终导致其因无钱消费而进行盗窃。县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禁止其出入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可以有效的预防其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撰稿:曾陈 编辑:陈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