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县--男方拒做亲子鉴定 法庭推定存在亲子关系判其败诉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12-15 浏览

近日白沙法院邦溪法庭审一起追索抚养费案,因男方拒做亲子鉴定,法庭根据女方提供的必要证据推定存在亲子关系,判决男方分期给付抚养费5万多元。该案的判决充分运用了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司法理念。

    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是表姐弟关系1988年原告陈某从老家来到被告张某父母家中居住,期间与被告相恋并发生性关系。1994年原告陈某生下一男婴,取名李某。由于双方是近亲属关系不能结婚,随后,男婴被送往原告父母家中寄养,原被告分别另行组成家庭。李某在原告父母家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均由原告一人支付,今年5月,原告向被告追索抚养李某17年的抚养费遭拒后,向邦溪法庭提起诉讼。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其和原告在17年前生育一男婴,但否认李某就是该男婴,并且拒绝与李某是否有存在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其与李某是否有存在血缘关系拒绝作亲子鉴定,并且又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李某不是其亲生子。根据相关规定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结合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法庭推定李某系被告的非婚生子被告应负担非婚生子李某的抚养费用。法庭在综合考虑原告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李某的抚养费为每月500元,被告应承担50%的抚养费即51500元。同时考虑到目前被告家庭经济并不宽裕,一次性付清该款存在一定困难,酌情确定被告分期给付该款。

最后法庭依照民法通则》、《民诉证据规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补偿原告陈某抚养第三人李的抚养费515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余款在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

                        (撰稿:蒋湘春   编辑:陈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