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县--男方拒做亲子鉴定 法庭推定存在亲子关系判其败诉
近日,白沙法院邦溪法庭审理一起追索抚养费案中,因男方拒做亲子鉴定,法庭根据女方提供的必要证据推定存在亲子关系,判决男方分期给付抚养费5万多元。该案的判决充分运用了刚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司法理念。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是表姐弟关系。1988年,原告陈某从老家来到被告张某父母家中居住,期间与被告相恋并发生性关系。1994年原告陈某生下一男婴,取名李某。由于双方是近亲属关系不能结婚,随后,男婴被送往原告父母家中寄养,而原被告则分别另行组成家庭。因李某在原告父母家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均由原告一人支付,今年5月,原告向被告追索抚养李某17年的抚养费遭拒后,向邦溪法庭提起诉讼。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其和原告在17年前生育一男婴,但否认李某就是该男婴,并且拒绝与李某是否有存在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其与李某是否有存在血缘关系拒绝作亲子鉴定,并且又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李某不是其亲生子。根据相关规定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结合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法庭推定李某系被告的非婚生子,被告应负担非婚生子李某的抚养费用。法庭在综合考虑原告的收入情况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李某的抚养费为每月500元,被告应承担50%的抚养费即51500元。同时考虑到目前被告家庭经济并不宽裕,一次性付清该款存在一定困难,酌情确定被告分期给付该款。
最后,法庭依照《民法通则》、《民诉证据规定》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补偿原告陈某抚养第三人李某的抚养费515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在2012年12月30日前付清。
(撰稿:蒋湘春 编辑:陈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