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王彬)存钱时误把钱存到了随手捡来的银行卡上,发现后向银行讨要,对方却表示存款一经存入,即为该储户个人财产,银行无权返款。为此,程先生将银行诉上法庭,海淀法院昨天一审判决,驳回程先生要求银行返还存错的7600元损失的诉求。
原告程先生诉称,侄女程女士捡到一张银行卡,后程先生误将该卡当作自己的储蓄卡,让程女士于2010年6月28日在银行存入现金6200元。次日,程先生自己又向该账户存入现金1400元。程先生认为,邮政银行没有仔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造成自己经济损失7600元。此外,程先生称其存入户名为王某的邮政储蓄卡为挂失废卡,故要求银行返还7600元。
程先生称,第一次存款时,银行将存款信息打印出来,侄女当时没有仔细核实就签字了,而且签的是程先生的名字,如果银行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和实际卡号,误存的结果也就不会发生,而且这张银行卡已经挂失,竟然还可以存款。
银行辩称,程先生两次交易的银行卡均由其自己提供,银行根据指令进行操作。此外,银行在储蓄交易过程中向程先生一方出具了存款凭单,该凭单上明确注明了该次存款的储蓄卡的户名、卡号、交易金额等信息,程先生一方也在“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签字确认前述内容。存款一经存入储户账户,即为该储户个人财产,银行无权将已存入他人账户的存款返还给程先生。对于挂失卡为何可以存款,银行解释称,除可存款外,不能进行其他操作。
争议焦点
卡已挂失?事发当日状态正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造成程先生经济损失。程先生称其存入户名为王某的储蓄卡是挂失的卡,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事发时间为2010年6月29日,而程先生起诉时间为2011年9月6日,距事发之日间隔一年有余,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对营业场所的监控录像保存30天的记录期限并无不当,且依据账户查询清单可知,本案所涉储蓄卡的账户状态在事发当日属于正常,并未存在挂失或冻结状态,故对于程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银行违约?有瑕疵但并不违约
银行依照程先生一方的相应指令进行操作,虽然存款凭单中“用户填写”一栏均为空白,但“机打记录”部分已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细节进行了完整记载,程先生一方亦先后在两张存款凭单“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对存款行为予以确认。
据此,邮政银行虽未要求客户在“用户填写”一栏对相关事项进行填写,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有瑕疵,但该瑕疵与程先生所诉损失并不存有因果关系。
现因诉争款项已经存入王某账户,邮政银行无权单方撤销该两笔交易。据此,邮政银行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未存在违反客户指令进行操作的行为,亦未存在违约情形。最后,法院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