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含洋浦)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扶持我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加速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报告》(琼财企〔2011〕205号)的文件精神,省政府批准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10%用于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011年专项资金将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培训服务、信息服务、融资服务、管理咨询、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及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进行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扶持范围
(一)信息服务项目:包括中小企业服务供需信息采集、信息发布、对接、咨询,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中的信息化应用,中小企业生产运行监测,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网上展示和宣传等。
(二)培训服务项目:包括银河培训、中小企业大讲堂、中小企业融资大讲堂。
(三)融资服务项目:包括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层次融资服务渠道、搭建融资平台、开办融资超市等活动。
(四)管理咨询服务项目:包括应用科学的方法,为企业查摆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方案,使企业的运行机制得到改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五)技术创新服务项目:包括帮助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等。
(六)市场开拓服务项目:包括为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服务平台项目:列入国家级平台项目和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十二五”总体建设方案并且已经开始建设的项目。
(八)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
二、项目期限
2011年内开展的服务业务项目。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按照事后补贴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绩效考评及收费情况(各服务机构在服务的过程中应该是免费或收取小量费用的)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补助支持。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的服务项目,按委托协议规定予以支持。
(一)培训服务业务。培训经费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可按正常标准予以全额资助,培训发生的食宿费可予以适当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最高不超过150元。
(二)其他服务业务。按服务量和服务成效予以支持,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2011年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四、申报条件
申请资金项目的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
(二)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专业人员,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60家。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业务能力突出,服务业绩良好;
(四)具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固定的服务场所。
(五)具有完整的服务规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开展服务业务的主要内容及其服务绩效、服务费用构成及其收支情况等。
(三)近三年获得各级政府财税支持及其他支持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服务任务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提供协议书。
(六)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六、申报程序和流程
(一)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提交至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并同时将电子件发送至hnwucw2009@163.com,逾期不于受理。
(二)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完整性初审;申报结束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出的服务机构在公共媒体公示一周,经过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拨付补助资金。
七、注意事项
(一)请各市县(含洋浦)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报。
(二)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申报时间,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省工信厅:吴才武 电话:65362210 传真:65239272;省财政厅:林少萍 电话:6853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