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政府网-关于征集2011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12-14 浏览

东方市商务局 东方市财政局

关于征集2011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通知

 

市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追加和滚动申报2010-2011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琼商务规[2010] 413号),为做好2011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把区域资金用于扶持一批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项目,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金的支持方向和内容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对外向型新型工

业、高新技术产业的深加工产品的科研开发和生产项目,以及能明显

提高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有出口潜力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对发展有特色有

潜力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建设给予支持;对外向型水产养殖、

加工等重大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对企业建设质量可追溯体系和食品安

全保障体系给予支持;对服务贸易如文化进出口、软件外包、旅游产品加工等方面的重大项目给予支持。
 (三)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扶持境外带料加工及对外承包工程,鼓励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和项目论证。对有一定规模、能带动出口并能利用境外资源的我市优势行业企业“走出去”项目的前期费用、资源回运费、厂(场)房租用费等给予支持。
  (四)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对在我市投资的科技含量高、能充分利用我市资源优势、有利于填补和延长我市特色产业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产业前景好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给予支持。
  二、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滚动申报
2011年度资金项目的资金支持方式以贷款贴息(中西部贫困地区小规模项目除外)为主,无偿资助为辅2011年滚动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即对201111日至2012630日贷款发生的利息进行补贴,一般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经取得其他财政资金全额贴息的项目不再支持。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于200820092010年每年纳税超过100万元,近三年纳税额环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支持资金可不受最高额度限制。一个企业使用区域资金(原中西部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即申请区域资金的企业必须和项目单位一致,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
 (二)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具有从事申请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五)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六)诚信经营,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四、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一)区域协调资金的书面申请;
 (二)区域协调资金项目申请书(可登录海南省商务厅网站规划财务处页面下载);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进出口经营备案登记表、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产品需求分析和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的主要内容和目标,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项目实施进展计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其中:资金来源说明和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及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独复制;
 (五)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已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包括国土、环境和规划部门有关书面意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七)土地、设备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及支付承包金凭证复印件;
 (八)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利息清单和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
 (九)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和支出凭证(复印件);
 (十)近三年享受过财政性资金支持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财政性资金名称、支持额度,分年度列示);
 (十一)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及纳税凭证复印件;
 (十二)各种体系认证证书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新产品证书、生产许可证等)。
 (十三)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项目申报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符合本通知资金支持方向并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实施细则》要求向市商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申报项目。
  (二)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和审核后按择优原则进行排序,按相关规定填写意见并制成汇总表,
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认可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分别上报省商务厅(规财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三)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审查意见,按规定进行公示后,下达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四)项目的实施和报账期限从201111日起至2012630日止。项目实施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完成资金拨付。

 六、申报截止时间
 2011
年度资金项目采取滚动申报方式,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进行申报。申报项目截止时间为2011430日。
 ( 联系人:东方市商务局 文卫星  电话:25515803;东方市财政局 陈丹 电话:25527029

 

 

 

东方市商务局 东方市财政局

OO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区域协调资金项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