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县强化金融服务 参与林权改革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12-13 浏览

目前,我省共有888万亩集体林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在全省推开。发挥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意义重大。

  一、创新融资产品。一是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指基于林农信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期限内向林农发放的不需提供担保的贷款。二是林农联保贷款。指由5户以上林农组成联保小组,金融机构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三是林权反担保贷款。即金融机构发放给借款人(林农)贷款,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将“林权证”提供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担保公司根据所担保贷款的金额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四是林权抵押贷款。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符合规定的林权的占有,以该林权作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引导农民通过家庭合作林场等新型林业合作组织贷款,解决森林经营作业、保护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六是仓储质押贷款。指企业将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质押物置于贷款金融机构指定的仓储或物流公司质押监管,企业在归还相应的贷款,并经贷款金融机构认可后,即可提取相应的质押物。

  二、加强风险防控。一是完善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林权证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对林权抵押贷款评估、调查审批、发放管理以及风险防范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县(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没有权属纠纷的人工林、自然林(树龄为10年以上)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有批准的权限的机关审批同意。二是建立融资信用平台。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对信用良好的林农、村镇实行利率优惠等奖励政策,发展林业信用共同体、林业资金合作社等融资信用平台,形成“基地+林农+银行”、“林企+合作社+银行”、“林农+共同体+银行”等贷款模式。三是细化贷款管理措施。突出抓好对借款人是否具有按期清偿债务的能力,借款用途、金额是否合理,生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要进行重点审查;核对《林权证》登记的内容包括林权所有人、法定代表人、林种、林地面积、批准使用终止日期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到林业管理部门查阅相关登记档案,确保《林权证》登记的内容与实际完全相符;根据抵押林长势情况实地考察、多方了解评估抵押林权的市场价值,并由专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抵押物年限,以确定合理地贷款期限;会同林业登记部门协定加强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责任,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进行以木材生产和发展林产业为目的的经营,未经办理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同意,林业部门不得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证变更手续;对多个林地合办一个林权证的根据需要分册发证。四是提升服务效率。金融机构对地处林区、资金需求强烈的地方,积极探索成立“林农小额贷款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三、完善配套机制建设。一是政府尽快建立林权要素流转市场、林权收储中心,出台规范化的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二是规范林权评估市场。林业部门牵头制定评估标准体系,对现有林业部门的相关机构进行整合,改造成独立于林业部门之外的评估中介机构,向社会提供专业的林业资产评估业务,并加强对中介评估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对评估不实的单位及个人所造成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三是强化政府保险补贴和风险补偿,尽快出台国家森林保险发展规划,丰富林业保险品种,加大补贴水平和补偿力度,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并引入全乡镇、全村联片投保,降底保险公司的风险和理赔认定的难度。落实林业贴息和林业风险准备金,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农贴息力度。建议设立林业风险准备金,降低林业贷款风险,增加金融机构发放林业贷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