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我省将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并对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在项目和政策性资金安排、土地政策上给予支持。近日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出台《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再融资过亿奖百万
据了解,我省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是扶持在海南注册的上市公司和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股权交易市场等各类资本要素交易机构及其他证券类机构;我省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中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
专项资金支持分为奖励和补贴两种方式。对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票据进行融资的企业及实现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融资资金到位后,且80%以上投资于海南项目的,给予奖励或补贴。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金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再融资额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对重组我省ST公司实现借壳上市的省内企业,或重组外地ST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省的企业,且被重组ST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下一会计年度实现扭亏为盈,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较上年度均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实收资本过10亿奖千万
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对本行业内每年度上缴地方税金总额排名前3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为海南企业上市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每成功保荐上市1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为海南企业通过配股、增发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充当保荐人的保荐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证券期货类机构增资扩股的,实收货币资本每增加1亿元,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证券期货类机构获得增资扩股奖励资金的,年度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亿元)、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对在海南新设立(或迁入海南)的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下、区域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规定注册资本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对在海南新设立证券期货类分支机构(含营业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设(或迁入海南)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类法人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其法人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海南购置、建设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用的,按照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在海南租赁办公用房自用的,每年按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时、当区域、当路段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0%给予租金补贴。同一机构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的一般期限为3年。同一机构享受购房补贴或租房租金补贴累计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新设股权投资基金最高奖500万
对经省金融办备案,并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的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正常运营半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奖励。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亿元,奖励递增5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经省金融办备案的新设立的各类资本要素市场交易机构,在正常运营一年后,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奖励和补贴资金标准,可依据地方财政和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在以后年度适当调整。年度执行中,出现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奖励或补贴的,将追加或在下一年度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