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二月等52个洋浦海湾大桥项目用地区外户:
经查,你们未经洋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别在洋浦五山居委会南区与北区建设建筑物与构筑物,在对你们进行询问调查时,确实也无法提供土地以及房屋的有关合法性证明材料,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由于洋浦海湾大桥项目用地的需要,我局已于2011年11月10日向你们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你们在收到通知书后,于2011年11月14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可你(单位)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于2011年11月27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们自行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海南省法制办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洋浦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洋浦海湾大桥项目用地区外户名单:地区外户主详细名单.doc
洋浦城市综合执法局
2011年11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