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县应急办、县国土环资局、县民政局、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边防支队、县消防大队、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水务局、县“三防”办、县气象局、县卫生局、县红十字会、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农科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林业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文体局、各乡镇政府、昌江供电局、电信昌江分公司、移动昌江分公司、联通昌江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受县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的各项指令,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安排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调集有关救援力量、装备等资源;执行上级政府下达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任务;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2.2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和处理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和工作组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及时向指挥部汇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收集、综合分析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情况进行分折,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统一向新闻单位提供灾情及应急工作等信息,做好宣传报道;适时组织预案宣传、演练,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乡镇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2.2.3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办:组织、协调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
县国土环资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和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掌握实时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负责县级救灾、救济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边防支队、县消边大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组织指挥部队、武警官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同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
县公安局:协助灾区当地政府动员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县住建局:负责消除可能发生的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保障供水、供气等生命线正常运行,负责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灾后损失调查及损失评估。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师生员工疏散避险工作,作好灾后教学资源应急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协助县管以外河流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气象变化,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同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县卫生局、县药监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调配和质量监管。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农科局、畜牧兽医局:负责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发改委:安排灾后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争取项目建设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所管公路建设工程活动中导致地质灾害和既有公路沿线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地质灾害的排查、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及时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县旅游局:负责灾区旅游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和落实,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灾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对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昌江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灾区抢险用电及恢复正常运行。
电信昌江分公司、移动昌江分公司、联通昌江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县文体局:组织力量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其它部门按照本部门的防灾工作职责,做好应急防灾工作。
2.2.4 应急联动工作组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包括调查监测组、灾情评估组、工程抢险组、气象预报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灾民安置组、资金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联动工作组。
调查监测组:由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牵头组成,会同县民政、住建、水务、交通、安监等部门组成,对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灾情评估组: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成,会同县国土环资、住建、水务、交通、安监等部门组成,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工程抢险组:由县人武部牵头,会同县公安、边防、消防、武警等有关部门组成。按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预报组:由县气象局牵头,会同县国土环资、“三防”部门组成,提供气象和雨情及地质灾害天气预警预报。
通信保障组:由电信昌江分公司、移动昌江分公司、联通昌江分公司组成,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抢修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部门牵头组成。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质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物资保障组:由县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县民政、药监、水务、供电部门组成。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质,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等生命线系统工程,保障灾区水、电供应。
灾民安置组: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组成。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县民政部门组成。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发放。
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部门牵头,会同县药监部门组成。负责迅速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
治安保障组:由县公安部门牵头,会同县武警中队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制止、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县文体部门牵头组成。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基础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人民政府每年汛期前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发布实施。
3.1.2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系统。
3.1.3 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在汛期,县、乡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排人员值班;凡逢台风暴雨天气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3.1.4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民;并将隐患点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由县国土环资部门负责印制,乡镇政府负责发放。
3.1.5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以通过口头报信、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关技术工作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报告县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 .2监测预报预警
3.2.1 监测与巡查
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每年汛期前,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县国土环资、住建、水务、交通等部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落实监测单位和监测人;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
3.2.2 接警与处警
县、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实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员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妥善处置。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3预报预警制度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国土环资部门会同县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电话、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根据《国土资源部与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协议》分为5个等级。只有等级在3级以上时才向社会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级别标准为:1级和2级为关注级,1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小,2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小;3级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4级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5级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2.5预报预警要求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负责预报预警的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3.3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3.3.1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由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和县气象部门等组成的专家组会商确定,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气象部门和国土环资部门联合在第一时间发布。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1-2级时,不向公众发布;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3级时,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当预报预警等级为4、5级时,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地区的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地质预报预警信息。
3.3.2 信息获取
预报灾害发生区域内的县人民政府、国土环资部门、防汛部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及时查收联合预报机构发出的未来24小时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手机短信。
社会公众可以从电视等媒体上了解获悉未来24小时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图文信息。
3.4预警预防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地质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对可能达到3级(含)以上的,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部署,提出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当地质灾害预报等级为5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县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乡镇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隐患体和降雨量的变化,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立即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当地质灾害预报等级为4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县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加密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其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3级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群测群防组织应通知基层群测群防监测人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Ⅳ级)、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Ⅲ级)、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Ⅱ级)、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1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含)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4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由县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乡镇(办事处)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小型(Ⅳ级)地质灾(险)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抢险先救人”的原则,迅速救治受伤群众、紧急转移灾民、设立警示警戒、加强监测预警、妥善安置受困灾民的衣、食、住,全力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协助乡镇进行应急抢险,对灾(险)情进行调查后,提出应急抢险方案,防止险情进一步扩大。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及灾(险)情的发展,部署后续抢险救灾的有关事宜。
4.3.2中型(Ⅲ级)地质灾(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出先期应急处置,县指挥部及其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时赶赴地质灾(险)情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2小时内,县指挥部在向县政府领导报告灾情的同时,指挥长和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专家组要迅速赶赴灾害现场察看灾情,研究制定应急抢险工作方案,明确各个工作组的职责和任务;立即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控制灾(险)情的扩大;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提出抢险救灾的重点;根据灾(险)情的发展,增派和调整现场工作组;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县指挥部要协调好各种抢险救灾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的人员伤亡事故;迅速汇总灾情及已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向省应急指挥部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请求紧急支援;及时编发工作信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宣传部门的报道依据。
4.3.3大型、特大型(Ⅰ级、Ⅱ级)地质灾(险)情发生后,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时赶赴灾(险)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实施先期处置。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到达后,县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4.4 速报制度
4.4.1 速报范围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人员以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者灾害现场活动人员为依据。
4.4.2速报时限
速报时限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随时速报重要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3 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接受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5 特别情况处理
地质灾害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质灾害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6 信息共享和处理
4.6.1 信息采集和传输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县应急办设立的互联网为系统支持平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采用全天候全站仪监测设备、电脑等现代化设备,通过无线专业通信网络传输信息。乡镇、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电话同步录音、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利用公用通信网络建立通信联络。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县、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灾害发生地现场实际情况,以固定电话、电传、E-mail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信中断或无移动通信信号时,应以远程无线专业网络或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渠道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传输灾情信息。
4.6.2 信息处置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专家组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及时发布。
4.7 指挥和协调
4.7.1 发生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启动本级预案,组成相应应急工作组,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7.2 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水务部门牵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7.3 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7.4 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7.5 当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国土环资部门牵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4.8 应急处置
4.8.1 发生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4.8.2 应急响应期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组具有调动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8.3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请省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出部署,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8.4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当地人民政府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应急抢险工作。
4.8.5 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驻县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9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9.1 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应急工作组应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车辆、大功率通信工具,及时向应急工作人员发放安全作业工具。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应急药品,并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医疗保健工作。
4.9.2 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程序
调查监测组应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灾害现场;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非应急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
4.10 群众安全防护
4.10.1 安全防护主要措施
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灾害威胁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治安保障组做好灾区群众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10.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信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动员的范围包括: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人民群众生产自救。
4.11.2 动员的组织程序: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4.12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国土环资、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文体局按照《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应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由直接指挥和部署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县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灾害发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3 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县、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
现场处置完毕后,县、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为监测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通讯设备,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110、120等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6.1.2发生地质灾害时,各地质灾害点的监测人员或灾害出现地的群众发出地质灾害预警信号(逐户通知、呼叫、打电话报告等),通过已建立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三级网络逐级速报和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地质灾害发生处进行抢险救援,各司其职,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无阻,确保抢险救援顺利进行。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和监督检查。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各应急工作组组成,按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监测组、工程抢险组、医疗卫生组和灾民安置组为第一梯队,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治安保障组为第二梯队,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为第三梯队。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路等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码头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药监部门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畜牧水产、农科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2.5 治安保障
县公安、武警部队组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资保障
按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县民政、发改、商务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的供应。
6.2.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国家、省下拨的救灾资金和县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等。县、乡镇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省拨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给予保障。应急抢险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6.2.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 鉴于我县缺乏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的现状,必要时,邀请上级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临时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也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为顾问专家,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的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基础调查,分析研究我县地质灾害现状和应急防治对策。
7.应急预案管理与修编
7.1 预案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海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县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突出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备案。
7.2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治理、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综合减灾、紧急处置、组织指挥、应急管理和相关法规、政策等知识培训,对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范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责任与奖罚
7.3.1建立责任制
建立处置地质灾害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汛期前,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厂矿企事业单位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对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7.3.2奖励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致伤、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3.3 责任追究
对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4 监督检查
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提出实施意见,组织各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7.5预案修编与更新
本预案由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8.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县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昌江黎族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昌府办[200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