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居民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12-05 浏览

 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第二居民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五指山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完善配套市政和公共服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实现市委、市政府“构建和谐五指山”的发展战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河北西区第二居民区及周边区域实施整体改造,委托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责任主体(征收人)。项目主要开发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除按一定配额提供给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回迁户作为安置房外,剩余以保障性住房分配方式,解决本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为确保房屋拆迁、补偿、建设、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制定五指山市第二居民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现予公告。
      附件:第二居民区改造拆迁补偿方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五指山市第二居民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条 第二居民区及周边区域整体改造范围:东临南圣河河北西路,西、北至工业路,南至五指山中学(以规划、国土部门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其范围内单位、个人的房屋、土地为第二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条 成立市第二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指导项目全面工作。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成立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实施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地上附属物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价格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并向被征收人公布、公示。市住建局、国土局、民政局、公安局、冲山镇政府、河北西区居委会各司其职,配合完成第二居民区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人私自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无证房屋以实地入户调查、认定、登记为准。
       房屋权属存在异议,暂时不能确权的,由征收人代为登记处置,待房屋确权后依相关规定执行。
       有证、无证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申请认定登记。逾期不进行申请认定登记的,视为弃权,弃权房屋由征收人代为登记处置。
  

       第四条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评估与房屋评估分开进行,合并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
      (1)砖木结构瓦房、混合结构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补偿标准;
      (2)简易房、棚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补偿标准;
       2、被征收的除房屋以外的附属物、构造物,补偿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3、庭院植物青苗补偿以国土部门确定补偿价格为准。
       4、市皮革厂、各单位的集体产权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征收人根据评估机构按照原单位原土地性质和面积,依法依规依程序评估的土地价值和房屋重置价值予以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5、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6、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无法确定的,被征收人可以委托征收人代其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调换的新建房屋为安置房。安置房按照就地安置原则分配,安置房的修建以规划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规为准。
      2、安置房类型为普通商品住房(毛坯房)。按照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修建。
   3、安置房户型以65㎡左右的两房和75㎡左右的三房为主,具体户型结构、面积以房屋设计图纸为准。
   4、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认定、登记实际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即1:1),原则上,征收一户持有产权证的房屋,安置一套安置房。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超过安置房户型面积的,由本人申请,经征收人同意,可选择多套住房安置,但所选安置房总面积不能超过被征收房屋产权总面积。
   5、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面积有差异的,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含装修装饰)与安置房价值结算差价。
     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规划区限价商品房价格购买。
     安置房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的部分,由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依法评估的评估值补偿给被征收人。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须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安置房的楼层、房号按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同一天签订协议的,抽签确定楼层、房号。不同楼层、房号之间不设差价。
 

      第六条 临时安置费
      针对本市实际情况,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规划区原业主,在规划区拆迁、规建期间,实行货币临时安置。拆迁、规建期限为12个月,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
      1、临时住房安置费标准
     (1)被征收住房面积在50㎡以下的,每户每月补助临时安置费500元;
     (2)被征收住房面积在51㎡—70㎡的,每户每月补助临时安置费600元;
     (3)被征收住房面积在71㎡—90㎡的,每户每月补助临时安置费800元;
     (4)被征收住房面积在91㎡—120㎡的,每户每月补助临时安置费1000元;
     (5)被征收住房面积在121㎡—150㎡的,每户每月补助临时安置费1500元;
     (6)被征收住房面积在151㎡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助临时安置费1800元。
      2、搬迁费补偿
     (1)临街营业铺面在征收公告之前三个月(90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合法经营的,按其现经营铺面每平方米补偿10元搬迁费,按12个月计,一次性补偿完毕;在公告之日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办理时间不满90天且合法经营的,按前款补偿标准的30%执行;在公告之日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临街营业铺面,不在搬迁费补偿范围。
     (2)规划区原业主每户一次性补偿2000元搬迁费。
 

       第七条 奖惩
      1、按拆迁公布期限自行拆迁的被征收户,住房面积在100㎡以下的,每户奖励3000元;住房面积在100㎡以上的,每户奖励5000元。奖励金由征收人对拆迁房屋拆迁验收后,予以发放。  
      2、革命功臣、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前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户补贴10000元。
      3、残障人、劳模(省部级以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户补贴5000元。
      4、低保、孤寡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户补贴3000元。
      5、不按公告规定时限自行拆除或被强制拆除的房屋业主,不在补贴范围。
      6、违反公告及法律法规阻碍拆迁、规建实施的,由相关部门酌情处置。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附属物、构造物、庭院青苗的补偿、搬迁费、奖励金等,原则上只支付给产权人。所有租赁房屋租约的解除、补偿等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由本方案衍生的通知、通告、公示、公告等书面文件,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方案由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