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规程
一、审批依据
《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省政府令第64号)。
二、审批材料
招考单位(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海口、三亚市以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供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材料,包括:
1、报送审批的正式公文;
2、《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3、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单;
4、体检表;
5、考核材料;
6、《海南省国家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资格证书》原件;
7、个人档案。
三、审批程序
1、省级招考单位或海口、三亚以外的市、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将报批的正式公文送厅办公室,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厅长批办;其他审批材料同时送业务主管处。
2、业务主管处自收到经分管厅长批办的文件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查材料、起草审批文件的工作,15日内向报批部门和省纪检监察部门反馈审批结果。凡达到录用分数线且考试综合成绩列报考职位第一名,体检、考核均合格者,原则上均予以录用。
3、经审批同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由业务主管处发给《海南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四、投诉方式
对未予录用的,报考人如有异议,可向省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五、违规处理
责任人不按规定办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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