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过渡审批工作规程
一、审批依据
《海南省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海南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列〉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发[1994]16号)。
二、提交材料
过渡人员所在单位(省政府工作部门、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或各市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海口、三亚除外)提供公务员过渡有关材料,包括:
1、报批的正式公文;
2、《海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或《海南省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
3、考核材料;
4、《海南省国家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资格证书》原件;
5、过渡人员所在单位的“三定方案”或“六定方案”文件;
6、过渡人员档案。
三、审批程序
1、过渡人员所在单位(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或海口、三亚以外的市县级政府人事部门将报批的正式公文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分管厅长批办;其他审批材料同时送业务主管处。
2、业务主管处审查过渡人员材料、起草审批文件,并尽快向过渡人员所在单位反馈审批结果。
3、经审批同意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由业务主管处发给《海南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或《海南省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
四、投诉方式
未过渡人员有异议,可向省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五、违规处理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