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11-30 浏览

A广告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称B广告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要求工商部门查处,以保护其权益。缘由是B公司的某员工原在A公司客户部任职,因B公司以高薪引诱,该员工弃岗“跳槽”,进了B公司。尔后,将其在A公司客户部工作期间结交的一家很有广告投入实力又与其关系十分密切的广告主拉走到B公司,给A公司经营造成困境,经济上受到很大损失。

   
 
         从“情理”上讲,B公司的行为应当受到公众的谴责和法律的追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为A公司“伸张正义”。但是,在法律经济的今天,“情理”代替不了法治。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并没有认定B公司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第41号令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所指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其中有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窃、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这里明确了“客户名单”属商业秘密之一。“客户名单”不仅指载有客户名称的文字资料;而且包括与权利人订立并履行过经济合同,且未终止合同的客户。《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规定:“以高薪或者其他优厚条件聘用掌握或者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人员,以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亦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那么,工商部门为什么没有认定B公司的行为属侵犯A公司的商业秘密呢?这是因为上述构成商业秘密的四方面成因中,A公司不具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一重要成因。

   

         经查,A公司缺乏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从未把客户名单视为商业秘密。也未采取过任何保密措施。经理很“仗义”,招用的许多员工多是与其有多年交往或是老朋友介绍的。自认为“知心”、“靠得住”。不用订立什么用工合同。“跳槽”的员工是A公司经理从小看着长大的年轻人,进公司多年,从未签过一纸合同。与广告主订立代理广告业务合同,也未明确在一定时限内独家代理。这就形成了对内管不严、对外管不住的局面。在人才走向市场、用人双向选择及市场竞争的大环境里,发生“人走关系走,放人客户丢”的情况不足为奇的。在激烈的人才争夺战中,思想无准备、防范无措施的苦心经营者,商业秘密被侵只能欲哭无泪、束手无策。

    
 
         近些年,广告业发生上述情况屡见不鲜。分析原因,一是只干不学法;二是保密意识差。尤其从计划经济时期走出来的大公司更是如此。他们只知拉关系、找客户、忙业务,却忽视了商业秘密这一无形资产和潜在效能。

   

         广告公司保护好商业秘密要具体把握住哪些环节呢?

   

    一、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广告公司要对员工经常进行保密教育,使员工懂得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它是一个公司一代人甚至几代人辛勤工作积累的技术成果和经营成果;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发展的后劲。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谁保护好商业秘密,谁就能取得优胜地位。要求员工自觉地珍惜和维护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此基础上,通过制订保密纪律、训令或员工守则,明确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违犯纪律的要及时追究。“空口无凭,立字为证”,每次进行保密教育的主办人、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等都要有详细的记录;保密制度要成章公布;含有保密纪律要求的员工守则要人手一份。这样,才能证明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二、与员工计立保密条约

   

         企业聘用、录用员工,要与员工订立用工合同,应把严格保护商业秘密作为重要条款,订立在合同之中。对掌握和了解客户名单、技术资料、市场情报、档案资料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订立专项的保密合同,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员工离开公司后,不得带走任何保密资料,并规定离职后,不得披露、使用或者介绍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管理好资料档案

   
 
          广告公司的经济合同、往来文书、会议记录、信息资料、市场情报、设计稿样、招投标文书、制作工艺技术资料等都应通过建立档案室和设置档案专管人员集中收存、保管,订立严格的入档、查询、借用制度,属公司知识产权的服务商标、创作方案、设计样稿、制作技术等要有超前的防范意识,及时申请商标、版权和专利,以防盗用或仿冒。

   

    四、相互制约信守合同

   

          广告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委托代理广告业务合同,是保护广告公司和广告主双方权益的基本保证。因此,订立合同时,要严谨考虑如何使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要求,使订立的合同规范、有效。如实行独家代理,就需在合同中明确在代理期内广告主不得再委托他人代理广告业务;广告公司也不得随意转让。广告公司要对广告主提供的信息资料、市场情报等予以保密;广告主要对广告人的设计图样和创作脚本等予以保密。

   

          上述四方面保密措施做得严严实实,广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就能得到有效保护,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打起“官司”就能如愿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