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有关商业秘密纠纷会越来越多。由此,不得不再次简要谈谈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
首先,从意识和观念上,企业的老板应清楚,每个企业,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讲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等信息。所有企业或多或少都会拥有以上所列信息,所以,不是说只有大企业才有商业秘密,小企业就没有。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商业秘密,这一点,作为企业的老板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其次,要非常清楚的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什么。
一些法律意识不太强的企业往往不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什么。而一些法律意识强的企业又往往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认为什么都是商业秘密。其实什么都是商业秘密,就等于什么都不是商业秘密。我们的客户就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个客户是一家大型企业,管理很完善,但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做得不够到位。在发生竞争对手套取其商业秘密事件后马上委托律师提起了诉讼,为证明其拥有商业秘密,律师准备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有几卷之多,法官看不明白,要求其具体指出哪些是他们的商业秘密。律师及当事人均无法指出。最后法官建议其撤诉,否则驳回起诉。该案最后撤诉。由此可知,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只有那些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并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其三,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要有非常强烈的保密意识,要采取系统化的保密措施。
作为企业的老板,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应予以充分的保护。简单的保护可以是制定保密制度并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完善的保护应是一个系统化的体系。包括对内:成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建立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及秘密级别,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建立反泄密机制,建立宣传、论文发表审查制度,建立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建立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定《保密协议》,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定《在职(或离职)竞业禁止协议》等;对外:与供应商、经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定《保密协议》等。
小企业应有简单的保护,大企业应建立系统化的保护。
其四,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要懂得善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最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出发,诉讼不是唯一选择。从我们的经验来看,诉讼有时还会造成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即“二次污染”。所以,作为律师,应充分比较民事、刑事、行政各种法律手段,在充分了解侵权公司的资产、信誉、我方掌握的证据状况等基础上,制订出若干套方案,共同和当事人进行研究选择,务求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达到最理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