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与李大江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海 南 省 洋 浦 经 济 开 发 区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6)浦中民再字第4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上诉人)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海浆纸),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D-12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雍磊,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蒋亚科,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李大江,男,27岁,汉族,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家安全局宿舍。
金海浆纸与李大江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5日作出(2005)浦中民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海浆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6年5月30日作出(2006)浦中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对本案提起再审。
申请再审人金海浆纸申请称,原判将其发给被申请人李大江的年终奖及里程补贴计入月工资计算加班费,重复计算,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纠正。
被申请人李大江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金海浆纸补偿李大江工资、加班费等费用总额4000元;
二、金海浆纸应于2006年7月14日前将上述4000元给付李大江。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家法
审 判 员 羊茂明
审 判 员 王海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