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三 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成,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老干区9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杨卓舒,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于江涛,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王永成、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7)城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永成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承担。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驳回王永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仲裁处理费由王永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王永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共5000元。
二、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王永成按月工资额补缴2004年9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王永成的月工资为:2004年9月735元、2004年10月至11月每月900元、2004年12月至2006年3月每月1660元)。
三、双方对本案的争议处理终结。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三亚卓达旅游职业学院负担25元,王永成负担50元。仲裁处理费200元由王永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晓明
审 判 员 曾人孝
代理审判员 吴雄文
二ΟΟ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