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登国与儋州市那大橡胶总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11-30 浏览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登国,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利溪镇三角湾村人,农民,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供销社宿舍。
  委托代理人符朝深,男,51岁,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供销社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市那大橡胶总厂。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前进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赵良臣,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维,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伍登国与被上诉人儋州市那大橡胶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伍登国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6)儋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间,被告儋州市那大橡胶总厂因需要拆除旧瓦房,该厂法定代表人赵良臣让当时在该厂做散工的杨大军找人拆房,杨大军即找来了包括原告在内的8名民工进行拆房。当月17日下午,原告伍登国在拆房过程中,被倒塌的墙体压伤右腿造成骨折,随后被送到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03年1月16日出院。2003年6月20日,经儋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原告骨折已构成七级伤残。2006年7月29日,原告向儋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儋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0月10日以原告已超过申诉时效、不符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06年11月1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对其工伤赔偿及第二次住院取钢板费用97018.48元。一审庭审中,原告将赔偿请求数额变更为55242.64元。
  原审法院认定:虽然原告是在拆除被告旧瓦房中受伤的,但原告本人不是被告单位的员工,原告到被告单位拆除旧瓦房,完全是受雇于杨大军,是与杨大军在从事雇用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活动,而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以其损害属工伤而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伍登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伍登国承担。
  一审判决宣告后,原审原告伍登国不服,其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儋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为理由作出判决推翻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错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民法通则、劳动部(1996)266号、海南省公安厅(公交)发(2002)188号文件规定,应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95242.64元,扣除被上诉人已支付的40000元,余欠55242.64元赔偿给上诉人。请求:一、撤销原判;二、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劳动伤残费及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人民币55242.64元给上诉人;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儋州市那大橡胶总厂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伍登国提供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非工伤非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儋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被上诉人儋州市那大橡胶总厂提供的儋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一、二审的陈述等证据材料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2002年12月间,被上诉人儋州市那大橡胶总厂因需要拆除旧瓦房,让当时在该厂做散工的杨大军找人拆房,杨大军随即找来了包括上诉人伍登国在内的8名民工进行拆房。在拆房过程中,上诉人伍登国被倒塌的墙体压伤右腿造成骨折,造成人身伤害。但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单位的职工,而是受雇于案外人杨大军而从事劳务活动。故上诉人以其损害属工伤而要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劳动伤残费等,其上诉请求工伤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上诉人伍登国是受雇于杨大军,属于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所造成人身损害,可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本案的工伤赔偿中,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伍登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守冠  
审 判 员  苏庆华  
代理审判员  陈旭东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