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8月下旬下发的《保险公司稳健薪酬指引(草案)》,在保险业激起了千层浪。
从记者拿到的这份草案来看,主要是对高管绩效薪酬进行了严规,如绩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超过50万绩效薪酬需至少分三年期延期支付等,出现危机的公司高管员工降薪10%.此外,股权激励首次被正式包括到“基本薪酬”之中,但是还需专门规定出台才有可能实行。
各家保险公司被要求于9月1日前就此草案将反馈意见提交给保监会,据记者了解,目前仍有部分公司未提交意见。
保监会相关人员称,草案征求意见后,将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然后修改定型后下发,“今后按这个执行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在多数保险业从业人士看来,草案中一些规定将导致激励不够、监管不到位和国际人才吸引力大减。
身不由己的“限薪”
保险公司上述“限薪令”,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即无论外资还是中资,国有还是股份制保险公司,都将全部纳入监管范围中来。而在此之前,只有国有保险公司需执行相关规定,而股份制保险公司都是由股东说了算。
某财险公司总部管理人员称,“只能限定国有的保险公司,股份制公司应该由股东说了算,给多少怎么给股东愿意就行!”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则认为,保险公司的高管薪酬应由股东和董事会来决定,因为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战略,薪酬会根据战略而调整,“监管层主要是管好偿付能力等风险指标,保护好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是保险是负债型公司,适当薪酬约束以避免风险延后发生也是对的,但不能管得太死,太细!”
事实上,保险行业也已身不由己地加入了限薪的行列之中。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高管限薪以促使金融稳定已经成为趋势。2009年,财政部印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限高管年薪最高税前280万元;去年3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如今保监会也开始跟进。
实际上,从2010年高管薪酬内部公平性系数来看,保险业的平均值为2.62,低于银行业的2.7,也低于H股非国有房地产商3.1.薪酬专家认为该指标在1.5-3之间较合适,可见保险业高管薪酬并非过高。而此次限薪令中,主要是侧重对于高管的绩效工资管理方面,而对于高管年薪的多少并没有限制,也就是说,股份制保险公司高管年薪多少仍是由股东和董事会说了算,但是薪金的结构和发放时间被“限死”。
国际著名管理咨询公司德勤方面认为,保险业等金融业出台稳定薪酬的指引,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金融业稳定的趋势,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要考虑具体做法上的完善性和合理性。
50万起延付起点低?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高管人员、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年度实际发放绩效薪酬50万以上的,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的持续时间确定延期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这几乎就是照抄国际金融公司,美国规定是‘50万美元’起延期支付,英国巴克莱银行规定‘50万英镑’起,但50万元人民币跟50万美元、50万英镑是一个概念吗?”一位对全球金融企业限薪研究较为透彻的行业人士认为,保险业应该设定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绩效薪酬延付起点金额,否则将形成国际型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和流失,同时国内的保险精英人才会流向其他金融行业。
一保险公司高管提出疑问,如果国外险企绩效薪酬是“50万美元”、“50万英镑”起点三年递延支付,而中国险企是“50万人民币”为起点,国际型的金融高端人才会选择哪国险企呢?“结果就是中国保险公司吸引国际型人才不足,所以大型的、业绩稳步快速增长的保险公司,应设立与国际上差异不大的递延‘起点’,如300万元‘起点’上下;中型保险公司应在100万左右,小型保险公司应50万以下都应该纳入进来。”
现在的问题是,按上述草案规定50万元以上高管和关键岗位统统纳入进来,那么像平安、太保、国寿这些上市的大公司会有更多的中层甚至普通员工(如业绩相当出色的业务人员)也将纳入进来,而一些绩效薪酬低于50万的中小型企业高管,将无法进入监管,造成监管不到位。
绩效三倍封顶
接受采访的保险业人士认为,该草案不但会导致吸引国际人才不力,同时会对管理业务的高管激励不足,从而影响业绩增速。上述《草案》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目标绩效薪酬应当高于基本薪酬,实际发放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
保险高管管理范围包括前台、中台、后台不同类型的管理,而针对不同管理应该区分对待,设定不同的绩效薪酬比例,市场认为统一限定“绩效高于基本薪酬,绩效在固定3倍以内”太死。前台是指与业务直接相关的部门,中台是风险、合规类部门,后台是财务、人事、法律、行政等业务支持部门。
“按照这一指引,负责前台的高管绩效薪酬三倍封顶,相当于业绩做得再好也只能拿到三倍,激励又不够了。而负责中台的高管如果简单设计‘绩效薪酬应当高于基本薪酬’,很容易出现对风险监控的不到位,忽略风险合规都去冲业绩,大大增加了风险滞后体现的可能性。同理,后台与业务的直接关联度弱一些,绩效导向应当是鼓励其实现业务支持、后台保障管理的职责,其绩效的体现需要更加综合管理的指标,过高的绩效薪酬占比也需要谨慎审视其合理性。”德勤咨询高管薪酬首席顾问王允娟认为,绩效薪酬是整体薪酬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一个好的导向,但是需要保险公司相应的绩效管理体系的完善,防止绩效考核流于形式,最终绩效薪酬又固定化。
据了解,国外金融企业绩效薪酬中,股份激励成为普遍行为,但中国保险业均为现金,且欧美金融大型企业的高管年薪普遍在数百万元美元以上,而中国是数百万元以上,“这是实实在在的差距,中国应该考虑的是今后如何与这些国际金融巨头去拼抢人才,显然‘绩效三倍封顶’使原本就存在的差距再次拉大,又一次降低了吸引力。”上述保险公司高管表示。
另外,“降薪”也出现在此次限薪令当中,分类监管为C类公司,高管年薪不得高于上年,D类公司则需下浮10%.在国外,近两年来,国外金融高管降薪惩罚较为流行,如发生特别大的负面行为,甚至还要追回已发薪酬。
在王允娟看来,高管降薪应提前约定,“具体分结构来降,如出现什么情况股权激励就没有,出现什么情况降现金支付的奖金,什么情况降固定的薪酬,降固定薪酬是在最恶劣的情况下,因为对心理影响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