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新政: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次月即可报销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09-06 浏览

    本月起,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有了新政策。昨日,记者从广州市新印发的《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悉,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便可以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了,一改之前参保缴费的第7个月起才可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的老办法,给灵活就业者带来更多的便利。

    三种人群可享受新政

    新《办法》出台后,三种人群可享受新政策带来的便利。《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一)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二)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选择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10%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享受医保的时限改变大

    新《办法》与此前实行的老办法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限上进行了改变。老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七个月起才开始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一旦哪个月忘了缴费,从停止缴费的第二个月起便停止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给参保人员带来极大的不便。

    而新《办法》中改为: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办法》还指出,参保人员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并按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退休后,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