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额年金为何在我国受冷落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07-26 浏览

         2011年5月,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5个城市试点变额年金保险,目前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景象。到目前为止,只有金盛人寿和中美联泰大都会推出了变额年金产品,华泰人寿和信诚人寿等公司的产品正在报批和研发中,其中未见到大型的中资寿险公司身影。

  其中的原因在试点方案中就一目了然,“1个产品,5个城市,80亿限额”无法激发大型寿险公司的积极性。而且在新会计准则下,变额年金收入不能统计为保费收入,不能对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作出贡献,对于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三家上市公司,在“调结构、保增长、稳份额”的年报压力下,自然无暇顾及。何况试点的5个城市,本是寿险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城市,自然不敢有任何怠慢,出现这个局面也在情理之中。

  变额年金作为一款在欧美市场的主流年金产品,早已流行了半个多世纪。由于变额年金兼顾养老、投资和抗通胀的特点,可以提高居民对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购买意愿,也能够增加个人年金产品种类,丰富寿险产品结构,改变年金业务发展缓慢的局面,发挥寿险长期储蓄功能,为构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夯实产品基础。变额年金是一款新型产品,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在精算、管理、投资、销售等多方面都需要引入新模式、新观念,可以提升寿险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发挥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障领域的应有作用。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对退休后生活质量要求的增加,变额年金有着广阔的市场发展空间。

  事实上,变额年金兼顾养老、投资和抗通胀,其特点恰好是寿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获得客户认可的难点,关键指标就在于资金的净收益率。

  首先,是复杂而又透明的费率结构。变额年金保险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资产管理费、保证利益费用、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等。费用始终站在收益的对立面,如此多而复杂的费用,可以侵蚀大量的收益,使客户的实际收益率降低,也降低客户的购买欲和信任度。

  其次,是本金安全保证远不能满足客户的期望。开展变额年金保险,保险公司引入内部合成对冲和固定乘数平衡两种管理模式,实现本金安全,控制投资风险。在投资方面是一大创新,但在高企的CPI下,客户防通胀的心理预期很强,本金安全很难说服客户,很难有吸引力。

  再次,是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和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变额年金产品都有一个投资账户,这是其迷人之处,也是其害人之处。一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不成熟,尤其在股市动荡的情况下,其保值增值的功能很难实现,投连险的阴霾远未散去,客户难以在短时间内接受;另一方面,变额年金的刚性收费设计,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客户很难监督投资人的尽责行为,更难以防范其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不能一蹴而就,业务推进也不可能马上见效。

  最后,是个人税延政策没有出台,在缴费时不能节税,也削弱了客户参保的积极性和原动力。要发挥变额年金的长期储蓄和投资增值功能,让客户有“长期”的观念,必须让客户感受到其“增值”的功能,这一切都需要时间来检验。因此,变额年金市场的未来更需要保险公司自身的努力,以获取客户的信赖,业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