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用期不得超半年
日前,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我省制定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快完善政策措施,2011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办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报考同一岗位要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对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进入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一定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都进入面试。
办法还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从各类学校应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中招聘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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