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也需薪酬激励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1-06-30 浏览

 6月27日,国资委制定并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意在加强国有境外资产管理。

  如果仔细阅读这两份《办法》,我们会发现它们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程序的方式控制海外国企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将这么多年广泛存在的因“道德风险”而形成的国资亏损和流失的“路径”尽量堵住。例如《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二)里面,国资委将会对超过4万亿的境外资产进行盘点和统计,从而让国资价值变动能够充分反映出来,以帮助评估国资的效率和流失情况;一些境外国资的经理人经常以东道国不允许外资以国家名义开办、不得不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资产为“条件”,暗中夹杂私货,进行违背出资人利益的投资参股、购置不动产甚至卷款等恶意操作,此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里面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这种行为必须要统一报告国资委,将委托出资和代持的“道德风险”最大可能性地减少。

  中航油、国储铜等事件反映的是驻外国资企业的经理人为了博取高利益、不惜让国有资产承受高风险,擅自从事期货、期权、外汇等金融衍生品操作,最终国资为之付出惨重代价。而第十四条则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境外国企经理人还有一种典型的“道德风险”行为是未经批准,擅自用国资给没有经过严格审查的个人或其他非国有机构作担保或设定抵押,从而获取私人利益,据悉,这种行为是较为普遍的。而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针对一些境外国资经理人以在当地避税为名,获得“道德风险”行为的幌子,设立内外“两本账”,也可以从中夹杂私货。此次《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强化了远程监督制度,例如国资委直接选聘财务总监,派驻境外,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类似于古代的“监军制”,财务总监对企业资金的调拨和贷款担保与经理人实行“联签”——这也是《办法》第二十三条强调的内容。

  国资委出台的两套《办法》主要是严厉监督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它其实不涉及如何促进境外投资和经营的效率提升,尽管它会提到加强科学论证和合作来降低经理人在重大项目投资、海外并购、公司业务经营上的失误,但是坦率地说,流程控制并没有在效果上提高经营的功效。我们可以试想一下,企业家经理人为什么会奋不顾身地、绞尽脑汁地为企业利润而“博命”,其要害在于,他们会为此得到市场和股东的奖励,他们能够从中得到增长的蛋糕。如果经理人的薪酬结构不能形成激励,那么他只会墨守成规,尽量不去犯《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所表达的7条承责条款即可。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国资系统会有政治仕途上的激励,可以取代薪酬结构上的激励。不过,我们相信,这种政治激励的机会是较小的,只有少数人会被提拔上去,大多数经理人还是沉淀在其中的。令人奇怪的是,那些在国内享受垄断地位的国企高管们,不断索要股权和奖金刺激,打出的理由是“如果不和国际薪酬接轨,那么外部股东会认为低薪水的高管不适合担任全球大公司(国企)的经理人,大市值不能兼容小工资”。实际上,这些垄断国企的耀眼成功并不见得是经理人的能力所致,因为国内市场是一个管制的、非自由市场,它不完全具备十足的说服力。相反,一般而言,境外市场的竞争性、难度要远远大于国内市场。既然,国内垄断企业的高管都有资格要求着“薪酬激励”,那么境外国资的经理人更有资格表达这种意见,而且他们的表达也显得更正当一点。

  所以,我们认为,除了用程序来严控境外企业的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外,也需要给经理人一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以激励来提高经营效率。当然,激励机制是需要的,而淘汰机制更是必要的。

  事实上,是否可以在境外国资之间形成一个“可竞争的,甚至可以相互拆台”的市场?尽管这个市场并不太完美,很大程度上排斥了私人企业的进入。但是,即使是一个国资委管理下的模拟式竞争市场,它带来的改进也会比一个官僚秩序下的市场稍微完善一些。例如,甲央企属下的境外公司A的经理人做得很不错,类似行业的乙央企下的境外公司B做得很糟糕,那么是否可以将B纳入A之中,通过境内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来实现这一点。或者B公司的经理人因道德风险,被A公司发现,那么A公司就有机会从这种“拆台”中获益,从而掌握一些B公司的资源。其实,这也贯彻了国资委的“主业优化、淘汰弱势”的国资结构调整原则。于是,境外国资的经理人在“管控道德风险”、激励和淘汰之间构筑稳健和进取的经营行为,从而形成某种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