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老员工告赢单位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11-30 浏览

  梁某在单位工作22年,却被单位告知劳动合同不再续签。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单位应和梁某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梁某1985年进入市水利工程基础处理总队工作,1995年,他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水利工程总队改制成立北京市京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5月,京水公司通知梁某不再续签合同。梁某认为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申诉到海淀劳动仲裁委,并获得支持。京水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称,2002年企业改制时,已将部分国有股转让给职工,条件是职工与水利工程总队解除合同,并以解除合同的“身份置换金”出资在公司入股。梁某服从这一分配,并和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因此梁某在该公司服务不满10年。

  法院最终认定,京水公司无法证明向梁某支付的“身份置换金”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无法认定水利工程总队与梁某的劳动关系已在2002年解除。根据法律规定,梁某在水利工程总队的工作时间和在京水公司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京水公司应当与梁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