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十大变化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10-14 浏览

1.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同意续签而单位不同意续签的,单位应当支付补偿金(赔偿标准中的月工资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获得赔偿金(补偿金的两倍)。

3.自2008年1月1日起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续订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除外)。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

8.培训前提下约定服务期时,限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按服务年限分摊,总额不超过培训费用。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编者:应当包括工伤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为二年,补偿金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按月支付。(编者:补偿金标准该法未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