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如何维权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9-18 浏览

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高峰即将来临。作为毕业生,首先碰到的事情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有着意想不到的“未知数”,因此需要了解一些相关政策。为此,记者日前走访了省人才市场的有关专家。

  提防就业协议书

 

  成“废纸”

  【案例】 大学生A去年5月与一家大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协议约定月收入为2500元,但是没有约定违约的责任和赔偿。按惯例,毕业生应当在当年的7月到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报到,成为这个单位的正式职工。但在5月中旬,公司电话通知他,原来准备上一个新项目,现在决定不上了,因此要取销就业协议,叫他不要去报到了。A几次找这家公司论理,都遭到拒绝。

  【专家建议】 由于就业协议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如果毕业生遭遇单位毁约,只能通过有关部门来“协调”,这种“协调”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所以,毕业生要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就业协议要与

  劳动合同一致

  【案例】 学生B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约定服务期为5年,并规定如果B提前解约必须赔偿公司3万元。正式上班后,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仅1年,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他在第二年4月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就业协议的规定赔偿3万元。

  【专家建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就以劳动合同为准,就业协议书就自动失效。因此,该公司要求赔偿3万元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建议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注明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如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以防用人单位通过有意的“疏漏”侵犯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不得超过

  6个月

  【案例】 学生C在与单位签合同时,发现合同上写着“试用期为1年”,于是提出质疑。单位负责人说:他们这里刚招的大学生都是这样的。于是C默认了这一做法。

  【专家建议】 试用期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空白合同不要

  随便签

  【案例】 学生D到单位报到后,公司人事部门给了他一份空白合同,要他先签名,具体条款过几天再补上。D觉得,反正已是公司的人了,别人享受什么样的待遇,自己应该也会享受到,于是不假思索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专家建议】 空白的劳动合同还是不要签为好,否则用人单位完全有可能在空白处填上对其有利的内容,例如较少的薪水,或者是不确定的工作岗位等,然后盖章确认,从而使该劳动合同生效。这时即便毕业生发现了合同中对自己不利的内容,但由于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一旦出现纠纷,自己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