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员工不手软 原来劳动合同藏猫腻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9-17 浏览

 干了四年多,竟无故遭开除,员工不服,上法院跟老东家评理。谁料,老东家根本不承认和他存在劳动关系,并出示了他与浙江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此时,员工方知,老东家在自己的劳动合同上做了手脚。这招恶意规避法律的伎俩,终在法庭被识破,今年8月26日鼓楼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员工的全部诉讼主张。

  强势单位

  他只能在空白合同上签名

  1979年出生的何伟是江苏省宿迁市农村人,因掌握一手较过硬的汽车驾驶技术,2004年6月,他应聘到南京一家铝塑复合管公司江东分公司担任驾驶员,但一直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深知找饭碗不易,对月薪2000元的这份工作,何伟很珍惜,因此,也受到公司领导的赏识。2008年1月,公司提出与包括何伟在内的多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大伙都很高兴。签合同的那天,何伟拿到了一份近乎于空白的合同,上面除了写明“合同期为2004年10月30日至2008年8月30日止”一行字外,其余啥都没填。公司要求何伟在落款处签名画押,不签的话即刻走人。何伟只能遵命。

  补签完劳动合同后,公司又当即让何伟再签一份《代为保管劳动合同委托书》,何伟不敢多问,同样按要求签了名。

  干了四年

  他无缘无故被开除了

  为了养家糊口,何伟始终踏踏实实工作。但让他万万想不到的是,2008年7月26日,公司将他开除了。“我又没违反纪律,凭什么开除我?”何伟不服,但公司并不向他解释,只表示开除的决定不可更改。何伟的心凉透了,尽管明知胳膊拧不过大腿,但抱定人格不可辱的他没有妥协。何伟一次次去找公司交涉,没人愿意理他。在反复遭遇冷面孔后,他讨要说法的决心依旧。

  公司没料到,打发一个何伟竟如此之麻烦,2009年3月,他们向何伟出具了一份书面函,内容为:“你多次来交涉,不服公司对你的开除决定,并要求支付2004年10月至2008年7月的经济补偿金及支付你没有报销的职务开销。经分公司领导研究认定,你表现恶劣,在其位不谋其职,所以才开除你,你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象。至于你的职务开销可凭票结算。”拿到这份书面函,何伟气得浑身发抖,发誓要和老东家较劲到底。

  上了法庭

  他咋成了别家的员工

  接下来,何伟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在法定的45日内,仲裁部门未能作出裁决结果。2010年5月,何伟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诉求老东家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近9000元,支付尚未报销的职务开销3797元,并承担诉讼费。

  上了法庭,老东家根本不承认与何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出示了“铁证”———何伟与浙江衢州某新型管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代管合同的委托书。老东家称,他们与衢州管件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该公司派遣何伟到他们这里从事业务工作,基本工资为650元,另加销售提成,平均工资为1500元。大部分时间,他们代衢州管件公司向何伟发放工资。2008年7月26日,何伟自动离职。

  何伟当然不能认可,他从来不知道,自己跟浙江衢州管件公司签过合同。法官发现,在这两份打印的合同及委托书上,除在未端下划线处有何伟本人的签名外,其余应填写内容均非何伟所写。

  通过进一步调查,法官还查明:何伟的老东家领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销售本公司生产的自产产品;在2009年时,该公司因劳动争议被告上过鼓楼区法院,查查“案底”,该公司曾在江东公司人员联系表上盖章确认,其中就有何伟的名字;2007年5月12日,该公司向何伟出具500元质保金收据,并在收款项目中列明“4月从本月工资中扣”。这些事实均能证明何伟就是该公司的员工。

  法庭最终识破了这家用人单位的做假伎俩,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该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江东分公司无故解除与何伟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的正当性,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何伟工资632.2元、经济补偿金8000元以及职务报销费37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