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拿”走公司电脑
一公司员工坚持“私了”劳资纠纷,擅自拿走公司电脑拒不归还,日前被崇安区法院以盗窃罪处罚金2000元。
40出头的张某原来在无锡某公司任促销员。去年5月公司以表现不佳为由与还在试用期的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带着几位亲朋好友多次找老板“理论”,要讨个说法。尽管公司多次建议张某走司法途径,但张某嫌打官司太烦,多次放话公司不赔钱就绝不罢休。7月27日,张某又带着一帮人马冲到公司,公司坚持“公了”,双方发生激烈争执。其他员工见状纷纷离开,怒气冲冲的张某离开时见办公室无人,擅自将办公桌上的一台手提电脑拿走。
张某在法庭上表示:“我不是小偷,我从来没有想到偷别人的东西,更不想靠偷东西生活。公司欠我的钱不给,我就可以拿它的电脑。”
法官指出,张某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以错误的方式维权反而造成权利的更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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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搬家离职能要补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