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特殊人员无带薪年假规定
作者:佚名 来源:新闻晨报 日期:2010-08-11 浏览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带薪年休假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一个阶段的实践,相关部门发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的明确和说明,以便统一仲裁口径,使相关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针对这些法律法规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近期有关方面出台了关于仲裁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昨天,晨报记者特邀资深劳动法律师、劳动法专家解读该处理意见部分重要条款。

  部分“特殊人员”不适用带薪年休假规定

  带薪年休假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那么对于这些单位中的特殊人员,如协保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等是否适用带薪年休假规定呢?

  按照此次的规定,对于协保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实际使用这类人员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人员原则上不适用年休假办法。如果双方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单位未续签书面合同,从第二个月起付双薪

  合同到期后,单位未续签合同,单位是否要付双薪和何时付双薪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未予以明确。

  此次出台的处理意见明确,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未订立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专家的解释是,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继续使用该职工,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立即与该职工签合同,单位未签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付给职工双薪。

  未签合同讨双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单位不与职工签书面劳动合同,多数职工都会向单位讨要双薪,但何时讨要双薪才有效,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此次处理意见规定,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即在发生单位未给双薪之日起的一年内,讨要双薪有效。

  向何地申请仲裁,以职工方便为原则

  单位注册地在松江,单位总部设在卢湾,但职工又被派往金山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争议,职工该去哪儿申请仲裁?此次出台的处理意见明确,本市除了市仲裁、浦东仲裁的特殊管辖规定外,用人单位注册地、用人单位经营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县)的仲裁机构都可以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以方便职工为原则,如果职工认为在金山最方便,可以在金山申请仲裁。反之,也可以在松江或卢湾申请仲裁。”劳动法专家认为。

  “赔偿金”误写成“补偿金”,工作人员应说明

  赔偿金与补偿金的概念和含义不同,赔偿金带有惩罚性,如单位违反某项规定,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赔偿金。而补偿金具有补偿意思,是指损失等的补偿,如单位终止合同,单位需要向职工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

  由于很多职工不具有专业知识,往往会将这两个概念混淆。混淆概念,错告,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实行“不告不理”。但此次“处理意见”规定,仲裁申请接待窗口应当给予必要的法律解释,提示职工明确请求;对已经受理的案件,仲裁员应在庭审中向职工解释两者的区别。如果经必要解释,职工仍坚持原请求,可不予以支持。

  “职工要报销,单位要赔偿”,仲裁受理

  在仲裁受理时,会碰到职工要求单位报销费用,单位要求职工赔偿损失、返还物品等请求。

  这种情况仲裁是受理还是不受理呢?按照规定,该类请求属于“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未参保发生工伤,专业部门核准报销范围

  国家出台的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单位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

  但法规没有明确报销医疗费用的范围。此次规定明确,其医疗费是否属于报销范围,应委托专业部门核算,仲裁机构根据核算结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