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即微型博客,也叫即时博客,博主可以将生活中的新鲜事、烦心事在140个字以内描述出来,或者再附上一张照片,通过电脑或者手机发送到微博主页上,第一时间晒出心情与好友分享,网民们亲昵地把写微博的过程称作“织围脖”。
一项最新调查显示,社会上目前约有69%的人关注微博,25.6%的人已经使用微博,43.4%的人正打算启用微博。这种原本娱乐性质的新兴网络交流工具由于具有即时性和广泛性,迅速被企业的招聘者巧妙地运用起来,其形成的关注效应成为继MSN、QQ群、BBS之后又一个招聘新渠道。
有些人在“围脖”中发布招聘信息,而另一些人则利用“围脖”完成跳槽过程。但由此引出的劳权话题也日益引人关注。
话题之一:微博上发出录用通知,可以反悔吗?
王小姐原先在北京一家装饰材料公司工作,也是老牌的微博网站“饭否”的注册用户。2008年12月,她在微博发出想找一个工作的信息,并列出了自己的简历、期望月薪等。几天后,曾经与王小姐有过联系的天津某家具城总经理助理李先生在其微博上留言,表示家具城决定王小姐,并告知报到日期、时间等,并概括列明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并要求她在一周内前来天津入职。
满心欢喜的王小姐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就在她准备动身去天津报到的前一天,却意外看到李先生在其微博上再次留言,说要撤销上次关于录用她的微博留言。详细>>
话题之二:微博上的回复记录,构成劳动合同吗?
2009年3月,曾先生在其微博上通过留言向该公司递交“入职申请”,当月20日,蔡先生通过其微博向他发出录用通知,内容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对曾先生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及假期等作了约定,并要求曾先生回复确认。次日,曾先生在蔡先生录用留言下确认了公司的录用通知,并于4月1 日起到公司报到。几个月以后,由于双方在工作中意见不合,曾先生离开了公司,但要求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详细>>
话题之三:职工利用微博兼职,单位可以将其开除吗?
2009年3月,朱小姐被一家旅游网站录用,并依法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的咨询顾问,月工资4200元。2009年5月,朱小姐的同事偶尔在其微博上发现她向其他旅游网站的公司提供咨询服务,遂报告公司。公司负责人找朱小姐谈话,委婉地告诉她,本公司职工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朱小姐表示理解。
2009年7月,朱小姐向公司请了两周病假,但是很快有人向公司报告,她在这段时间内并未在家休息,而是在为其他旅游网站用户提供导游服务,还提供了在她微博上下载的旅游照片作为证据。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