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用工勿轻视 三大误区要避开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5-08 浏览

避开试用期用工误区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拥有很多的“特权”,随时都能让求职者走人。但是贾律师提醒:千万不要因为有这种想法而掉以轻心,结果是掉进了试用期用工的误区。

    误区一: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很多企业在劳动者试用期,甚至在正式的劳动合同期内用工并不签订劳动同,或者签订一个试用期的单独合同,以为这样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雇劳动者。

    误区二:试用期的期限可任意确定。很多企业在招用员工时,都要求员工进厂工作要试用3个月或是更久,然后才能转正,完全不考虑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如果公司认为试用不合格,还可以延长试用期。

    误区三:试用期内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大多企业认为,试用期是对员工的考察期,只要企业认为其不合格,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真实案例解析

    某建筑公司招聘一名设计员,小方面试过关后,公司决定录用他。一周后,小方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领导让小方做了个技术测试卷子,说考试过关就能成为正式员工。第二天,小方得知没有通过技术测试考试。第三天,公司做出决定:小方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解除与小方的劳动合同。小方对此决定不服,提起了上诉。

    贾律师表示:本案中小方和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满以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他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是在试用期内最后一天对小方进行测试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第一天得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第二天做出。尽管考核证明小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这说明,证明小方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方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的决定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