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来深圳谋生的外地残疾人约有七八万人。由于受政策限制,大多企业只安排本地残疾人,部分企业对残疾人存有偏见,一般不愿安排外来残疾人就业,加之残疾人本身文化水平有限,无一技之长,造成了流动性大、就业难的社会问题。
首先应该看到,外地残疾人的就业难,并非完全是缘于健康歧视——不排除有一些企业对残疾人抱有偏见不愿录用,但是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本地残疾人在招工市场反而“供不应求”。究其原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是可以享受减税优惠的,只不过,按照记者的调查,享受这样待遇的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自然人”。
为什么要鼓励企业招收残疾人?很显然,并不是残疾人可以比健康人创造更多的财富,而正是出于对残疾人的权益维护,通过此举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他们和普通人平等的工作权利和待遇。然而,优惠政策限定于“本市户籍”人口,面对一样的残疾人,面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一样的企业,却有所提供优惠而有所不提供,明显人为制造了不同户籍间的不平等,与保障平等就业权的政策初衷和思想不相一致。
其实,对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行减税优惠,在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2007年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残疾人的解释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本来就没有限定“本地户籍”。换言之,深圳此项地方规定既制造了户籍间的不平等,甚至还有与上位法规制度相抵触的嫌疑。
维护残疾人权益,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或许正因为如此,地方政府才会在政策优惠中首先考虑本地残疾人。然而,随着社会人口流动的加速,残疾人的流动现象同样越来越多,既然,优惠政策的初衷本来就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同等的工作权,又何必把这种优惠局限于本地户籍呢?深圳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外地人口于深圳具有更加深厚的意义,一边是本地户籍者的“供不应求”,另一边是外地户籍者的就业难,实在与深圳的开放包容品质相距太远。
事实上,人口流动的频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基于现代社会特征下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早已在调研探索之中,改变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已势在必行。既然如此,何不在残疾人的就业保障问题上先行一步,率先打破旧有的户籍限制呢?一方面,这是维护更多残疾人权益的应有之举;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打破户籍限制的社会管理改革提供试点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