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发书面通知可解除合同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5 浏览

市民李女士是高新区一家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于对工作环境和待遇不太满意,李女士想辞职另找工作,但单位不放人,李女士没了招。

  李女士今天拨打本报热线表示,她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这家单位工作,单位是由国有制改为民营企业的,目前她已经是该企业管理人员。她对单位出现的一些现象看不惯,也不满意每月千元的收入,她向单位提出辞职,但单位不肯放人,她想直接一走了之,又怕会带来不良后果。

  对此记者咨询了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的刘英芳律师,她表示,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刘英芳律师建议李女士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单位负责人事管理的部门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保留好相关证据。通知发出30天后,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原单位扣留档案或者不办理相关手续,李女士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