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的客户名单不能带走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3 浏览

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职员跳槽后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其与现供职公司应连带向原公司支付赔偿金额4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蔡某原是厦门弘慧科技网络公司职员,去年上半年跳槽到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业务与弘慧公司经营业务相同。

       蔡某在弘慧公司工作期间,参与了弘慧公司 “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开发。2006年3月,蔡某与弘慧公司签订 《在职人员之保密、权利、尽职协议》,并签署保密誓约书。但是,离职后,蔡某没有遵循保密协议,将弘慧公司“客户关系管理软件”及相关文档资料带到晨亿公司使用,数据库中记录有弘慧公司106个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交易内容、交易习惯等信息。

       获得该商业秘密后,晨亿公司在其主办的杂志上登载了106个客户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商业信息,获得广告收入28.8万元;同时,晨亿公司还在其商务网站上登载了其中40个客户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等商业信息,获得广告收入9.8万元。

       厦门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弘慧公司所掌握的106个客户名单在该经营领域内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能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蔡某在离职时擅自将客户信息带到晨亿公司使用,构成对弘慧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晨亿公司明知蔡某提供的客户名单信息系他人商业秘密而使用,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厦门晨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蔡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点评:如果《保密协议》中已经明确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那么这一规定对员工就有约束力。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员工也有义务不予泄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