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2005年5月16日起在公司担任主任一职工作至今。2007年8月2日公司以我违反《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对兼职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业绩考核和劳动纪律等相关规定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开具了辞退通知给我。而我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应为2007年12月31日。
今年5月24日,公司在与我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对我兼职有如此约定:“乙方不得兼职,否则按单方违约处理,承担违约责任,并扣回甲方发放予乙方的所有薪酬。”另外在与我新签定的《2007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合同》中也有相同约定:“乙方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与甲方规定工作时间有冲突的,会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有可能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如有违反则取消业绩提成,并一次性赔偿甲方五万元。”
同时,在《目标考核责任合同》中,公司也就我的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提成比例和相关津贴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于员工中途离职或被辞退情况发生时的奖金提取办法未做任何说明和约定。
在接到公司辞退通知的当天,我也就公司提出的几条辞退理由进行了回复,并提出了相应的辞退经济补偿金等要求。而公司则以强硬蛮横的态度断然拒绝,也根本拒绝与我就辞退的后续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并强硬地表示要我去申请仲裁,他们愿意奉陪。同时公司还将7月31日我外出访客的工作日做旷工处理,,原因是我未按照公司的恶意工作调整来公司打卡上班。
像公司这样对于员工兼职应负的违约赔偿责任之约定是否合理合法?兼职如果被证实,员工是否应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对公司进行赔偿?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如今通货膨胀显著,居民生活受到买房买车等生活需求的影响,不少人都希望通过兼职多赚一份收入。不过单位担心员工分散精力、影响正常工作,往往不允许员工兼职。何况有些工作一旦兼职,不可避免地与单位产生利益冲突,更让单位不得不严格禁止。
现行法律没有对兼职作出具体的规定,单位和员工可以自行对这个问题作出一些约定。不过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倒很明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一条规定一反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大方向,对单位的利益作了明确保护,从一个侧面反应出兼职问题已经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矛盾。劳动合同法不怎么赞成兼职,因为这样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使得劳动力市场职位产生紧张,又影响单位的工作效益。
这样看来,医院在与你的两份合同中都规定了“不得兼职”的义务,是合法的,你签字后也应该严格遵守这样的义务。不过这家医院要求赔偿的方式值得商榷:
1、退回所有薪资;
2、取消业绩提成;
3、一次性赔偿5万元。
薪资是员工在单位工作的应得报酬,一旦发生兼职,薪资都要退回,不就等于不发工资了吗?这样的规定显然违反国家有关工资发放的规定,惩罚规定无效。
至于业绩提成,属于双方自行约定的薪资计算方式,因为员工违反单位的一些重要规定,取消业绩提成不违法,不过要保证取消业绩提成后,员工的工资仍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赔偿5万元,其性质值得考量。员工承担的经济责任一般有违约金和赔偿金两类。违约金是违反合同约定支付的数额,它的特点是设立条件法定,金额约定;赔偿金是劳动合同履行双方违反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需支付的赔偿,特点是触发条件法定,金额按损失计。这个5万元不符合法定设立违约金的条件,也不符合赔偿金的赔偿计算方式,当属无效。
最后需指出的是,从约定来看,并没提到单位发现兼职要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的辞退在现行法律中存在一定问题,可能是违法解除。不过这还需要结合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考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