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家江苏省企业,在上海设有办事处。本月底,上海办公室租约到期,由于最近几年办公室租金一再涨价,老板觉得难以接受,所以,提出退租,要求上海所有的员工去江苏上班,自己负担每天来回的交通费用。除此之外,公司没有给出任何补偿方案。每天往返的时间算自己的,不算加班,每天来回的交通费用也是自己的,不给报销。这样一来,几乎耗去我一半的工资。我想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中的法定条款却没有明确提到这一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过,工作地点隐含在劳动条件之中,显然不可能达到的工作地点也就意味着无法提供劳动条件。对于没有明确约定地点的劳动合同来说,可以根据单位的明确说明(明示)及入职后长期工作的地点(默示)等方法来确定。一经确定,变更就可能触发法定情形。
如果企业更换工作地点,尤其是这样跨省市的更换,单位应该尽量向员工提供上下班条件。如果实在有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对于该条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经济性裁员——作者注)所列的客观情况。”因此,你公司上海不在设立办事处之后,应该有一个协商的过程,实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公司应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逼迫员工自行辞职。
如果公司故意听之任之,希望员工自行辞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你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