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外资服装公司工作了14年(93年进去工作至今),公司是每年一签合同,为了在2008年1月1日能逃避赔偿金问题,今年6月签合同的时候要求我们把合同全部转到第三方(劳务公司,不转的都个别谈话),现在我很伤心,觉得公司缺乏诚信,我想辞职,请问我可以拿到补偿金吗?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是460元,实际我做到经理的工资是2290,我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做了大规模的调整,单位作为主要限制对象必然寻找避免用工成本大幅度上升的途径。你所在的单位寻找了派遣这一途径。
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什么呢?可以阻断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在当今劳动法中普遍运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经常要把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计算依据,变更了工作单位,之前的工作年限就不计入内。如果说换工作单位属于正常变更,阻断工作年限在情理之中,而以下这些员工被动变更工作单位也阻断工作年限就显得不那么公平:
1、集团公司内调动,变更工作单位;
2、关联公司内调动,变更工作单位;
3、单位改变用工方式,直接用工改派遣。
上述这些情况的变更基本不是员工可以控制的,而却在法律上产生了阻断的事实。前两种情况,通过一定的证明,还能连上工作年限,第三种情况就很难连接,因为单位之所以要花费派遣费把员工做成派遣,主要目的不就在于想阻断工作年限,节约解除成本么?谁都知道,这是单位想钻法律空子。
不过作为员工来说,倒也没有那么悲观。正确评估这种行为对自己的影响很重要。首先你要了解2008年起到底哪些补偿金与过去不一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一条被公认为是本次新法中对经济补偿金制度作出的最大创设,也是用人单位认为2008年后对自己的成本增长最明显的部分。可是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还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按老法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新法的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工作年限是从2008年起计算的,之前的部分并不计算入内。因此你做派遣或不作派遣,届时一旦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拿的经济补偿金是一致的,单位并不能逃避什么。
那做派遣对员工可能带来的损失是哪些呢?主要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部分。因为你不胜任工作、疾病无法继续工作等情况发生时,单位可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就会从你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起计算。对你那么长的工作年限来说很吃亏。
不过,单位作派遣也会有一定损失。额外支付派遣费即是一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单位无法对派遣者签二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失去了一定的权利。同时,单位要解除派遣员工,适用的理由也比非派遣的少。因此,派遣并非适用于所有单位,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