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在的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合同有明确的规定:不加班,若加班需征得本人同意。但是现状是几乎每天都加班有时甚至加班到深夜!据不完全统计:一星期加班超过10个小时以上,我们一周只休息一天,星期六上一整天班,6天就是48个小时,这已经违反了劳动法。想请问专家我可否以此为理由提前解约?合同有规定:合同期内离职需提前30天通知。我提前30天通知后是否可自行离开公司,并结走所有工钱?(因为本人工作涉及一些机密,在公司有押金)谢谢专家!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劳动法规定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根据你的不完全统计推算加班已经有40小时,确实违反了劳动法。此外,不知道你说的周六上班是否已经算到了不完全统计中去?如果没有算的话,超时更加厉害。
但是你没提加班费的事。你们公司加班如此严重,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加班费呢?如果你要想随时辞职,恐怕还得取决于这一点。
现行劳动法体系赋予了劳动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与单位劳动合同权利: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此进行了扩充: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欺诈、威胁、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依你所述,加班没有得到你的同意,但是至少还是得到你的默许的,是吗?因为你没有说对方存在强迫你加班的行为。如果存在强迫加班,则可以引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规定随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也许说,自己是不愿意加的,但是迫于单位的压力,只好加班。可惜这种精神压力现在还算不上“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这样一来,只能把眼光落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上来。如果用人单位让你加班,仍然依法支付加班费,那你只有通过劳动监察举报的方式迫使用人单位不安排过多的加班。如果不给加班费,则可以用这一条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提前30天通知,结走所有工资(包括未支付的加班费),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如果上面都够不上,劳动法仍然赋予了劳动者宽松的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你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后,也能辞职,并结清工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