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到期没有法定理由不得任意裁员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3 浏览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通过,而具体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由于《劳动合同法》自通过到具体实施之间,有长达6个月的过渡期,不少企业都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做出预案,甚至出现了华为、沃尔玛等知名企业的提前“洗牌、裁员”等风波。

  合同未到期裁员违法

  日前,上海市劳动部门提醒劳动者,企业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前任意解除员工的行为是非法的。上海市总工会有关人士则呼吁,有关部门应当尽早做出上海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规范企业用工,以保护企业员工的劳动利益不受侵害。

  上海市总工会表示,企业应从人性化角度去处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过渡期问题,妥善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维护员工的企业忠诚度。对于那些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采取“自愿解约”、“合同变更”等措施,来规避法律实施后风险的企业,其实是损伤了工龄较长老员工的企业忠诚度。

  变更合同需员工同意

  目前,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到期的员工劳动合同,是否要续签、该怎样续签、续签的时间是长还是短;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到期的员工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做个合同变更等,都是企业最关注的焦点。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陆敬波律师提醒说,若员工劳动合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除了那些在三期的女职工、医疗期内的职工,企业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还和该员工续约。而若企业想对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员工合同,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的要求,则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

  员工不合格需培训

  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表示,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必须符合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相关规定。而根据《劳动法》,在劳动合同未到期前,企业要想提前和员工解约,必须有法定理由,并通过法定程序。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若认为员工“不胜任当前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而不是立即解约。

  2008年1月1日前,若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而企业提前和员工解约的,员工首先可以要求企业工会出面,与企业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企业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