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0月初离开一家知名公司,当时在公司做的是业务。后因有一家小型公司在招聘促销主管,且薪资待遇不低于我现有公司,故选择换个工作岗位而进入了这家小型公司。日期在10月15号。期间签了合同,但是签完没有发下来,合同上显示年限是一年。但是在11月18日公司通知我公司已经取消了促销主管在杭州的这一职务,我不知道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我还没有过试用期,是不是可以随时让我走,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
你的这个问题,上面这句话很有决定意义。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说,促销主管的职务因为公司运作状态变化被撤销,导致当时招用你的条件不再存在,应该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都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提前一个月的,应该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通知替代金。同时,公司应根据已履行的时间,给予经济补偿金。
但是你恰巧在试用期。试用期也可以解除员工,但是理由不是上述这个,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内凭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员工,不必提前通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两者之间的差距很大,小型公司如果希望节省成本,必然会想方设法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你。而你如果想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应该尽量防止对方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而是应该坚持让公司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辞退。
你如何与公司交涉,就要看你的本领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