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工变派遣工怎么办?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人才网整理 日期:2010-01-13 浏览

我的劳动合同于08/1/14到期,之前的劳动合同是与公司直接签订的,但是随着合同自然终止期的临近,公司要求我与非正规就业组织签协议,否则就别想在公司干了。与这样的非正规就业组织签的协议,公司只给缴纳3金(不缴公积金),况且3金的缴纳标准是按照上海市最低生活水平,比我原来与公司签合同个人缴纳部分每月要少缴400多元,如果与公司有劳动争议,是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况且我由公司的直接员工变为非编员工,我的心理产生了极大的落差,我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企业这种做法真的只能使员工打掉牙往肚里吞吗?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公司要求你与非正规就业组织签订协议,是把你从公司直接雇佣的员工改为外单位雇佣的员工,公司再向外单位购买服务。这种做法在保洁、保安等工种上非常常见,我们称之为服务外包。公司若有类似的计划,你只身希望阻止不太可能。因为公司既然公布了外包方案,必然已经和外单位签订了外包协议,早已过了论证阶段,进入了实施阶段了。

    对于单位来说,外包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是繁琐的人员管理问题简化了,坏处是公司对于员工的直接控制力减弱。所以外包实施在非核心业务上比较合适。

    对于员工来说,原先的劳动合同在实施外包后需要终止或解除。你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4日到期,正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想续约的,应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过,这种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你1月14日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希望与你续约,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完)